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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政府注意:
請尊重法律、人權,依照本網站提供的資料,將兇嫌禹定廈和廖彗婷、加警Mr. Forget和Mr. Agnessi、法醫Mr. Roger C. Michaud、Valley View和Armstrong殯儀館、La Cite公寓和楓葉航空提起公訴罪。 勿再視若無睹,我的網站已將楊案之實際情形揭露予全世界的人,再也沒有任何真相可被隱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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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尹案關係
(簡述楊案) |
楊案發生近三年,根據私家偵探(律師所聘)的調查報告和律師從殯儀館取得之楊案文件 (律師簽字並經B.C.省法院公證過)對照蒙市警察報告,我查到真相! 當時,兇手禹定廈假裝幫助我們,我們才會落入禹定廈與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勾結加警、法醫事先設好的圈套。 禹定廈隱瞞我們,當然他沒有我們的授權書,甚至連我們家屬的基本資料都不知道。 在這種情形下,他們仍然可以進行滅證 (偷運楊以禮的遺體和毀滅命案現場...等等) 和掩蓋楊案。 因為加警、法醫是勾結禹定廈,在當時不僅騙過我們,還讓我們誤認為禹定廈是在幫助我們,詳如 [附件18]。 | ||||
加法醫Mr. Roger C. Michaud | |||||
[附件11-1] | |||||
加法醫與兇嫌禹定廈勾結偷運楊以禮的遺體,使得楊的遺體遭到清洗和防腐處理,造成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完全被毀滅掉。 | |||||
[附件11-2] | |||||
加法醫快速地丟棄楊以禮遺體的樣品,不僅毀滅了證據,更剝奪家屬法律上第二次檢驗的權利。 | |||||
[附件11-3] | |||||
為了掩護加警Mr. Agnessi不調查楊以禮1996年10月23日到28日的最後行蹤。 在蒙市會議上法醫們公然說謊,他們說楊以禮的死亡日期無法正確地判斷出來。 事實上,他的驗屍報告已判定楊以禮的死亡日期是1996年10月28日。 | |||||
加警Mr. Forget [附件 12] | |||||
當他在楊公寓蒐證時,兇嫌廖彗婷打電話給楊以禮,用遠端遙控方式清洗楊以禮答錄機的所有留言。 楊以禮命案的現場,在他的控制和封鎖下,他竟准許LA CITE去清洗楊以禮的公寓,造成命案現場完全被毀滅掉...等等。 | |||||
加警Mr. Agnessi | |||||
[附件 13] | |||||
為了掩護兇嫌廖彗婷等,他利用偽證人的證詞及自己製作的偽證,意指楊案是自殺案。 | |||||
[附件 13-1] | |||||
為了包庇兇嫌廖彗婷,他製作偽證以掩護她清洗楊以禮答錄機的所有留言。 他也不澄清她的男朋友是誰。 他甚至不調查她1996年10月26日-28日的行蹤。 | |||||
兇嫌禹定廈[附件 14] | |||||
楊案發生兩年後,Mr. John Connolly私家偵探查到,在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要求Valley View殯儀館運楊以禮的遺體,以盡快處理(A.S.A.P.)的方式。 此證實在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確定死者是楊以禮,因此禹定廈就是兇嫌。 但加警和法醫給我的報告中,僅記載1996年11月1日,家屬請陳小姐到楊公寓尋找楊以禮,及加警請陳小姐通知家屬,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要家屬到蒙市認屍。 卻不記載禹定廈處理楊以禮遺體有關的事宜。 此證實加警及法醫是故意包庇兇嫌禹定廈和惡意欺瞞家屬。 | |||||
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同為兇手和滅證者 [附件15] | |||||
楊案發生近三年,根據律師從殯儀館取得楊案的文件(律師簽字並經B.C.省法院公證過)。 在1996年10月31日加警Mr. Forget打電話給禹定廈和Armstrong殯儀館也提供運楊以禮遺體的報價單。 此證實在1996年10月31日禹定廈早已事先知道楊以禮已死亡,因此禹定廈就是兇手。 而Valley View殯儀館提供運屍文件原稿(P.246-1)的底部和背面,竟有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傳真號碼613-231-8491。 此證實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同為兇手和滅證者。 | |||||
僅為了包庇和配合兇手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要偷運楊以禮的遺體,以毀滅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 | |||||
加警和法醫的報告不記載兇手禹定廈之違法行為 [附件 14]。 法醫提早快速地開出有問題的楊以禮死亡證明書和核准處理楊以禮遺體的文件 [附件16]。 Valley View和Armstrong殯儀館各自大膽地偽造遞交魁北克政府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DEC-100) [附件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