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附件 17] | English Version | ||||
為了配合禹定廈偷運楊以禮的遺體,B.C.省素里市Valley View殯儀館與蒙特婁市Armstrong殯儀館,各自大膽的偽造遞交魁北克省政府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DEC-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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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省政府的檢察總長,應依照偽造文書、偷運楊以禮遺體及毀滅遺體上證據的罪名,將禹定廈、Valley View殯儀館、Armstrong殯儀館、法醫及政府相關承辦人員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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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rmstrong殯儀館遞交魁北克省政府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DEC-100)編號為54101(P.278-4)是偽造的: 因為Valley View殯儀館填寫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P.278-3)的內容被Armstrong殯儀館修改成P.278-4的內容, 特別是第39欄位Signature of declarant(宣告人簽名的位置)是空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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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strong殯儀館在1996年11月4日14:56電傳P.278-2、14:57電傳 P.278-3給Valley View殯儀館。 在P.278-2中,Armstrong殯儀館解釋P278-3死亡宣告書(Declaration of Death)的部份欄位。 根據Valley iew殯儀館Mr. Boulton的說法,1996年11月1日新傳真機沒有設定正確的日期(即: 08/02/1996 00:50)及Armstrong殯儀館經理的說法,他們傳真機有特殊的功能。 因此 在Nov. 04 ' 96 (MON) 16:18Armstrong殯儀館接到Valley View殯儀館傳真的P.2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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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Valley View殯儀館偽造楊以禮的死亡宣告書(P.278-3): 因為,首先禹定廈和Valley View殯儀館隱瞞我們此事,其次第39欄位Signature of declarant共有兩人,一位是Valley View的職員,一位是沒有授權書的禹定廈。 然而,禹定廈的簽名是事後補簽的,證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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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996年11月4日14:56到16:18之間,禹定廈陪我們在蒙特婁市陳屍所認屍和面見法醫Mr. Roger Michaud (請參考P.280-1是1996年11月3日到5日禹定廈住在蒙特婁市Traveledge旅館的帳單,是我們幫禹定廈付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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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Valley View殯儀館將P.278-3的原稿給我的律師Ms. Teng,P.278-3是Ms. Teng律師複印並經法院公證後給我,在P.278-3中Ms. Teng記載並簽名:“在原稿P.278-3中第39欄位Signature of declarant Danny Yu的簽名筆跡是藍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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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魁北克省政府的DEC-100是三聯單,第一聯是REGISTRAR CIVIL STATUS,第二聯是DECLARANT,第一聯與第二聯的內容完全一樣,但是(DEC-100)編號為54101的第39欄位 Signature of declarant居然是空白的(P.278-4),而魁北克省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居然會沒有發現,令人難以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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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11月6日前,Armstrong殯儀館已將楊以禮的死亡宣告書遞交魁北克省政府的相關承辦人員。 證據: 他們已安排好在1996年11月6日16:55PM將楊以禮的遺體經楓葉航空(Air Canada)第139班次、空運提單: 01406492312,從蒙特婁市偷運到B.C.省素里市。 此記載於P.246(運屍單)中及P.278-5 (1996年11月5日Armstrong殯儀館通知Valley View 殯儀館的傳真)中及P.274 (1999年1月11日Armstrong殯儀館的Mr. Pierre Roy寫給私家偵探 Mr. John Connolly的信)中。 事實上,他們沒有偷運成功,因為在1996年11月6日被我們發現了,而且事實過程並非Armstrong殯儀館的Mr. Pierre Roy之說法,詳如 [加拿大~附件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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