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附件11-3] | English Version | ||||
為了掩護兇手們和加警不調查楊以禮1996年10月23日到28日的行蹤, 法醫們在蒙市會議上對我們說,楊以禮的死亡日期,他們無法正確地判斷出來, 因此他們說沒有必要再追查楊以禮最後的行蹤。 據此,台灣台中法院的法官們,判定兇嫌廖彗婷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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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醫Mr. Roger C. Michaud驗屍報告(P.257)中清楚地記載著: “楊以禮遺體的狀況,符合可能的死亡日期1996年10月28日, 而楊以禮的傳真機也在10月28日收到McGill通知楊以禮補考的傳真。 | ||||
2. | 加警Mr. Forget和Mr. Agnessi不調查楊以禮1996年10月23日到28日的行蹤, 他們是違反加警處理命案原則。 | ||||
3. | 然而,在1997年9月11日蒙市會議上,加警Mr. Agnessi回答我們,楊以禮傳真機上McGill的傳真並未取下來。 我們與法醫Mr. Roger C.Michaud爭論他不應該取McGill的傳真當作基礎,來支持他所判楊以禮死亡日期的正確性。 我們指出,他應該考慮加警調查楊以禮10月23日到10月28日行蹤的結果。 因為,McGill的傳真沒有從楊以禮的傳真機上被取下來,而且當時楊以禮的傳真機是開在“ON”的狀態, 所以它隨時能收到任何的訊息。 此時,法醫們忽然更改說詞, 他們說10月22日以後的任何一天楊以禮都可能死亡,他們無法正確地判斷出來楊以禮的死亡日期 (請參考P.256刑事局顧海山蒙市會議報告), 因此他們說沒有必要再追查楊以禮最後的行蹤。 | ||||
4. | 之後,台灣刑事局國際科長顧海山Montreal會議報告(P.256)記載楊的死亡日期修正為: 1996年10月28日之左右數日。 據此,台灣的法官們,判定兇嫌廖彗婷無罪(P.284-4台中法院刑事判決書)。 | ||||
5. | 加警Mr. Agnessi掩蓋楊以禮的行蹤,楊以禮使用他自己的密碼(P.I.N.)以打電話方式取消某一課程是 1996年10月26日(P.214私探報告),但他偽造成1996年10月20日。他是故意不調查1996年10月26日楊以禮打這通電話是否從 廖彗婷的電話。 | ||||
6. | 廖彗婷單方說辭,楊以禮單獨約她1996年10月26日~28日遊尼加拉瓜瀑布,楊隨即失蹤6日。 楊的死亡日期1996年10月28日,正是遊尼加拉瓜瀑布的最後一日....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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