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附件11-2]: English Version  
  加國法醫快速地丟棄楊以禮遺體的樣品,不僅毀滅了證據,更剝奪家屬法律上第二次檢驗的權利。  
           
  1. 楊以禮命案開始就是個有爭議的命案。在1997年9月15日蒙市會議上, 我們才獲知 法醫早在1997年6月快速地丟棄楊以禮遺體的樣品,我們在會議上提出抗議。  因為首先, 在1997年4月18日我們才剛收到加國法醫驗屍報告、病理報告和在1997年7月楊案仍舊在加警Mr. Agnessi的調查中,請參考P.277-62。  其次, 從1997年4月我們提交數次陳情書經台灣外交部要求加國法醫重作中毒實驗,請參考P.255,但法醫置之不理。  不可思議的是, 楊以禮過世將近二年,直到1998年10月底,我們才經由台灣外交部收到毒物實驗報告,請參考P.267  
           
    在蒙市會議上,病理師Mr. Lauzon為了掩蓋法醫為了毀滅證據而丟棄楊以禮遺體的樣品,他竟吹噓他自己檢驗的很準確,以此來答覆我們。 法醫竟無視於法律上家屬有第二次檢驗的權利。  
           
  2. 很可笑的是,關於楊以禮遺體的樣品沒有了的原因,我們從病理師Mr. Lauzon、加警Mr. Agnessi和台灣外交部居然獲得三個不同的版本。  
           
    A. 在1997年9月15日蒙市會議上,Mr. Lauzon說:  
           
      楊以禮遺體的樣品在1997年6月就丟棄了,他竟吹噓自己檢驗的很準確,以此來答覆我們。  
           
    B. Mr. Agnessi在1997年7月30日調查報告的Page 3 of 4中記載:  
           
      “我們與法醫學實驗室的Mme PECLET聯絡,她說關於此卷宗的樣本已在6月時被破壞。” 請參考P.277-62  
           
    C. 台灣外交部在1998年10月答覆監察院公文中記載:  
           
      “嗣據駐處洽據加國警方表示,原採自楊生遺體樣本經各項毒物實驗業已用盡,無法再進行相關毒物實驗。” 請參考P.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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