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附件11-1]: English Version

 

1996年11月4日下午,禹定廈陪同我們剛相認楊以禮的遺體後,楊以禮的遺體立刻被法醫從法醫處偷運到Armstrong殯儀館,使得楊以禮的遺體遭到清洗和防腐處理,並造成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完全被毀滅掉。

根據法醫、加警在蒙市會議上的說詞,證明禹定廈在楊案是毀滅證據及向加警作偽證的人。 但刑事局的顧海山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鄧卓然秘書,卻包庇這位與海軍拉法葉弊案有關係的人物禹定廈。

1.

禹定廈在楊以禮命案是毀滅證據的角色,是因為:

1997年9月15日蒙市會議上,我們拿出下述的證據[ 1996年11月6日我們由陳先生(11月5日下午禹定廈先到渥太華再返回溫哥華)陪同,到法醫處看楊以禮的遺體,此時才發現楊遺體不見了。 我們向法醫助理Mr. Louis Metivier抗議,要求他寫出保證書(P.227)和我們也對Mr. Metivier查詢電腦記錄時拍照],使Mr. Metivier終於承認此事,並公開向我們道歉。 此時Mr. Metivier才說出此事的起因是1996年11月4日,禹定廈打電話給他們,說要來運楊以禮的遺體,而法醫也因疏忽一張黃色的單據而造成的。

A. 1996年11月6日Mr. Metivier的照片:  他查詢電腦記錄尋找楊以禮的遺體運到何處去和電話聯絡禹定廈。

(電腦螢幕放大)

B. 1996年11月6日Mr. Metivier的保證書(P.227): 上半頁是他由電腦印出,記載楊的遺體在1996年11月5日被運到Armstrong Funeral Home。 Mr. Metivier在下半頁簽名並附註:“楊以禮的遺體未經父母授權不得放行。
C. Armstrong Funeral Home報告(P.228)記載: 1996年11月4日,他們到蒙特婁市的陳屍所去取楊以禮的遺體。他們清洗和執行防腐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Note1:

楊案發生兩年後,我查到禹定廈是兇手且與加警、法醫早已勾結,但當時的情形是如下:

a. 我們沒有授權他處理楊案,他只是翻譯的角色。
b.

1996年11月4日下午,由禹定廈陪同我們面見法醫Mr. Roger C. Michaud,他竟無恥的欺騙我們,我們必須收到他的驗屍報告,才能申請第二次相驗,而且第二次相驗只驗樣品,他說遺體是不覆驗的可領走埋葬。 但我們堅持楊以禮是謀殺死亡和楊的遺體必須放在法醫處等待高級法醫第二次相驗,且法醫女秘書也答應了。

c.

1996年11月6日,禹定廈與法醫助理Mr. Metivier的說詞是相同的,他們說是Armstrong殯儀館的Mr. Pierre打電話來,說要運楊以禮的遺體,且他們堅持這是合法的。 而法醫Mr. Roger C. Michaud卻推說此事與他無關。  事實上,當然與他有關,因為要偷運楊以禮遺體所需的文件,就是由法醫Mr. Roger C. Michaud在1996年11月2日提早快速地開出有問題的楊以禮死亡證明書(P.275)和核准處理楊以禮遺體的文件(P.243)。

d.

1996年11月6日上午10點,我們在法醫處發現楊以禮的遺體不見了,拖延長達4小時,直到下午2點楊以禮的遺體才送回法醫處。 下午3點我們由陳先生陪同到警察33分局,告知警察此事,沒想到1996年11月15日在加警封鎖和控制之下的楊以禮命案現場又遭到毀滅。

Note2:

另一個非常不可思議的是,法醫處送出楊以禮遺體的時間是1996年11月5日(請參考P.227),但是Armstrong Funeral Home收到楊遺體的時間卻是1996年11月4日(請參考P.228)。

Note3:

楊案發生兩年後,從我私家偵探Mr. John Connolly 1999年1月12日的報告,我終於知道如果當時在法醫部門,我們沒有發現楊以禮的遺體失蹤了,楊的遺體將在1996年11月6日16:55經楓葉航空(Air Canada)第139班次、空運提單(waybill): 01406492312,從蒙特婁市偷運到B.C.省素里市(此記載於P.246的運屍單中、P.278-5 1996年11月5日Armstrong Funeral Home通知Valley View Funeral Home的傳真中及P.274 1999年1月11日Armstrong殯儀館的Mr. Pierre Roy寫給我私家偵探 Mr. John Connolly的信中)。

2.

禹定廈向加警Mr. Agnessi作偽證,因為:

A.

Mr. Agnessi在1997年9月11日蒙市會議中提到,禹定廈告訴他,楊以禮從小習慣坐在浴缸內,用吹風機吹乾頭髮。

B.

Mr. Agnessi 1997年7月30日調查報告的Page 1 of 4 (P.277-60)中記載,6月10日,楊以禮的叔叔禹定廈告訴他,楊是深度近視,因此不戴眼鏡楊以禮看不見任何東西。

事實上,禹定廈對加警作偽證。因為楊以禮不是深度近視,而且楊以禮生前並不認識禹定廈和禹也不是楊的叔叔,禹定廈當然不會知道楊的生活習慣。況且,楊以禮並無坐在浴缸內,用吹風機吹乾頭髮的生活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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