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附件15] English Version  
  楊案發生近三年,證據顯示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同為兇手和滅證者。  根據 我律師從殯儀館取得楊案的文件(律師簽字並經B.C.省法院公證過)。  1996年10月31日 加警Mr. Forget打電話給禹定廈(禹定廈寫的信P.249)和Armstrong殯儀館也提供運楊以禮遺體的報價單(P.279-1, P.279-2)。  此證實在 1996年10月31日 禹定廈早已事先知道楊以禮已死亡,因此禹定廈就是兇手。  根據Valley View殯儀館提供運屍文件原稿(P.246-1)的底部和背面, 竟有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傳真號碼613-231-8491。  此證實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同為兇手和滅證者,下述可證明此。  
               
  [註]: 楊以禮是持台灣護照。 依照國際慣例, 加警和法醫必須通知 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楊以禮的死訊, 他們必須對處理楊以禮遺體的 禹定廈 身份加以鑑定。  
               
    1996年11月1日中午,加警發現楊以禮死在 他的浴缸內時, 加警也同時發現楊以禮的台灣護照。  台灣外交部答覆我, 加警和法醫沒有通知 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楊以禮的死訊。  加警和法醫給我的報告 也沒有記載禹定廈 處理楊以禮遺體有關的事宜。  但是楊案兩年後, 根據我私家偵探的調查報告和我律師從殯儀館取得楊案的文件, 這些文件揭露真相!   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 同為兇手和滅證者,且他們事先勾結加警和法醫。  
               
  1. 根據下述加警調查報告和我們的電話帳單,能證明 1996年10月31日10:06PM 我們僅請求蒙市陳小姐去尋找楊以禮,並未通知其他人。 直到1996年11月1日13:03我們才通知禹定廈有關楊案的事。  因此在1996年11月1日13:03之前,禹定廈已事先知道楊以禮已死亡,禹定廈就是兇手。  
               
    A. 兇嫌廖彗婷通知我們楊以禮失蹤的時間。  
               
      1996年10月30日10:31PM, 兇嫌廖彗婷打電話通知我,她僅說好幾天聯絡不到楊以禮,經我再三追問,她才說出實情..., 詳如 [台灣~附件3]。  
               
      我們 打電話請求 蒙市陳小姐Tel: (514)636-5008尋找楊以禮的時間。  
               
      1996年10月31日06:54PM [台灣時間: 11月1日07:54AM,請參考P.12 我們1996年11月電話帳單 (07) 271-8752的第13通電話]。  
      我打電話給陳小姐,她的外婆告訴我: 她不在家,請我晚一點再打電話來。  
               
      1996年10月31日10:06PM [台灣時間: 11月1日11:06AM,請參考P.12的第18通電話]。  
      我打電話給陳小姐,她答應我,第二天早上到學校及楊以禮的公寓,尋找楊以禮。  
               
    C. 加警Mr. Garneau 2939 1996年11月1日調查報告中記載下述:  
               
      1996年11月1日11:22 陳小姐和她的男朋友,持我們電傳給她的委託書及楊以禮公寓的租約, 在公寓女工的陪同下一起進入楊的公寓,尋找楊以禮(P.277-4加警報告)。 1996年11月1日14:45, 楊以禮的遺體仍在他自己公寓的浴缸中(P.277-7加警報告)。  
               
    D. 我們得知楊以禮死訊的時間:  
               
      1996年11月1日11:40AM [台灣時間: 11月2日00:40AM,請參考p11 我們1996年11月電話帳單(07)282-2221的第9通電話]。  
      楊父打電話到楊公寓, 加方急救人員接起楊父電話,並說: “壞消息,人已死了,要求楊父30分鐘之後再打電話來”,此也記載於加警調查報告P.277-4中。  
               
      1996年11月1日12:31(中午) [台灣時間: 11月2日01:31AM,請參考P.12的第1通電話]。  
      蒙特婁市陳小姐打對方付費的電話通知我們, 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 此也記載於加警調查報告P.277-8中。  
               
      [註]: 1996年11月1日陳小姐沒有見到楊以禮的遺體, 而且加警僅告知陳小姐,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並請她通知家屬到蒙市認屍。 因此我們在台灣也僅知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  因為我們兩天電話聯絡不到楊以禮,我們認為死亡的人可能是楊以禮。  在楊案中以“楊以禮的死訊”或“通知某人有關楊案的事”簡稱此實際的情形。  
               
    E. 我們打電話通知禹定廈(兇手)楊案的時間:  
               
      1996年11月1日01:03PM [台灣時間: 11月2日02:03AM,請參考P.11的第20通電話]。  
      我打電話給禹定廈,告訴他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我們要立刻趕到蒙市認屍。  
               
  2. 在1996年10月31日 加警Mr. Forget打電話給禹定廈(禹定廈寫的信P.249)和Armstrong殯儀館也提供運楊以禮遺體的報價單(P.279-1, P.279-2)。 此證實在1996年10月31日禹定廈早已事先知道楊以禮已死亡,因此禹定廈就是兇手。  
               
    A. 蒙市Armstrong殯儀館早在1996年10月31日,即已提供運楊以禮遺體的報價單(P.279-1、P.279-2)。  
               
      經過我蒙特婁市律師Mr. Gravenor的聯繫(P.279)1999年7月19日我拜訪蒙特婁市Armstrong 殯儀館的經理,並取得P.279-1P.279-2的報價單。  報價單中記載,他們在1996年1 0月31日提供運楊以禮遺體的報價給禹定廈或Valley View殯儀館。  
               
    B. 蒙市警察Mr. Forget也早在1996年10月31日打電話給禹定廈(P.249)。  
               
      P.249是禹定廈在1996年11月14日寫給警察Mr. Forget的信,信中提到警察Mr. Forget在1996年1 0月31日打電話給他。  令人質疑的是, 在1996年10月31日10:06PM我們才聯絡上陳小姐,僅請陳小姐去尋找楊以禮,並未通知其他人; 為何Mr. Forget會提早在1996年10月31日打電話給和我們沒有任何關係的禹定廈? 此人事先告訴Mr. Forget楊以禮失蹤,並將禹定廈電話號碼給Mr. Forget,其必是兇手之一, 此人會是禹定廈嗎?  
               
  3. 禹定廈早已事先知道楊以禮已死亡。  禹定廈隱瞞我們,當然他沒有我們的授權書,他居然能自行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根據Valley View殯儀館提供運屍文件原稿P.246-1的底部與背面, 竟有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傳真號碼: 613-231-8491, 此證明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正是協助禹定廈處理楊案的單位。  
               
    A. 1999年5月底,Valley View殯儀館將楊以禮喪葬的文件交給我溫哥華的鄧律師。  1999年10月底,鄧律師將該文件複印並經B.C.省法院公證後(P.278)交給我, 但其中運屍文件原稿P.246-1的底部與背面,竟有 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傳真號碼: 613-231-8491。  
               
      蒙市Armstrong殯儀館於Nov. 01 ' 96 (FRI) 19:41收到P.246的運屍單。但是Armstrong殯儀館收到的P.246運屍文件的內容並不完整, 因為P.246運屍文件原稿的四週先被Valley View殯儀館截去後(包括 底部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傳真號碼: 613-231-8491) ,才電傳出。  
               
    B. 禹定廈隱瞞我們, 他事先已安排好1996年11月3日從溫哥華到蒙特婁 和5日從蒙特婁回溫哥華, 他來回都到渥太華市的行程, 我相信禹定廈是為了楊案和偷運楊以禮的遺體祕密會見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人。  另外, 他也事先已安排好1996年11月8日-15日到美國L.A.的行程,我相信他利用1996年11月8日-15日的期間, 勾結加警和La Cite主使毀滅蒙市命案現場,詳如 [加拿大~附件18第4項]  
               
      1996年11月1日中午,我們從台灣打電話通知溫哥華附近的親友們有關楊案的事。  禹定廈Tel: (604)5722918是我們最後一個通知的人,且僅打過兩次電話給他,第一次01:03PM,第二次04:13PM,詳如[附件21]。  11月2日中午,禹定廈到溫哥華機場來看我們,他告訴我們,他可以陪同我們到蒙特婁市當我們的翻譯, 我們在機場同意他的建議(當時在機場的馮先生可當證人)。  
               
      我們從溫哥華市 直飛蒙特婁市(需4小時40分),於 11月2日8:00PM到達。  禹定廈於11月3日從溫哥華市 飛到渥太華市[需4小時30分+ (如果禹有任何的轉機時間)], 再轉搭巴士到達蒙特婁市(需2.5小時)。  11月5日他以同樣的行程返回溫哥華(證據P.253禹定廈的行程表及證人: 陳先生和他的兒子)。  
               
      [註]: 我相信禹定廈到渥太華市的行程,是為了楊案和偷運楊以禮的遺體祕密會見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人。 1996年11月3日晚上,禹定廈告訴我們,到渥太華市的機票比到蒙特婁市的機票便宜很多,但現在我不相信這回事。  事實上,費用不是相差不多就是更貴。  因為從渥太華機場到巴士站的來回計程車費,再加上渥太華到蒙特婁的來回巴士費, 他還須要多花費大約$100,但卻要再多浪費6小時的時間。  證據P.253禹定廈的行程表, 是1998年6月中,我在B.C.省素里市放置楊以禮遺物的倉庫中找到的。  上半頁是禹定廈在1996年11月3日從溫哥華飛到渥太華轉巴士到蒙特婁和5日從蒙特婁搭巴士到渥太華轉飛機回溫哥華, 他來回都到渥太華市的行程, 其中記載溫哥華到渥太華的機票費是$ 497.60,渥太華到蒙特婁的來回巴士費是$ 99.20。   下半頁是禹定廈1996年11月8日-15日到美國L.A.的行程。  值得注意的是, 此行程是禹定廈事先安排好的,因為11月2日是星期六旅行社不上班。  
               
        當年我們第二次到蒙市之前, 請禹定廈事先安排1996年11月27日從溫哥華到蒙特婁經渥太華之行程。 此行,我們要向渥太華中國大使館請求幫忙,這對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但當時,禹既不幫我們安排此行程,也不將楊案的相關資料轉給中國大使館。  
               
        a. 有關禹定廈不幫忙安排到渥太華的行程, 記載於禹定廈1996年11月17日給我們的傳真中(P.265):“...致中國大使館渥太華信,可交溫哥華領事館轉呈,你同意嗎? ...最好訂定直飛蒙市,不必去渥太華, 因溫哥華領館可轉呈其渥京大使館,比較恰當,不知你同意否 ?”。  
               
        b. 禹定廈也不將楊案之相關資料轉給中國大使館。 1997年1月當我們詢及禹與中國大使館聯絡情形時,他居然回答我, 因共產黨說一套做一套,所以並沒有將楊案之資料轉給中國大使館。這是他的藉口, 而禹在素里市的家中設立溫哥華東方開發公司,總公司就設在中國河南(P.218-1) 1998年7月2日,我仍專程從蒙市搭巴士到渥太華,求助於中國大使館。之後, 該館承辦人員告知,加國外交部長回覆他們,楊案太複雜了。 我不知是否就如同我指控加國警察、法醫是掩護台灣政府殺人和滅證一樣。在此,我感謝中國政府的幫助。 今日我透過網路以證據證明當楊案發生時,我求助的不是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而是中國大使館,只是中國大使館那方被禹定廈壓下來了!  
               
  4. 楊案發生將近三年, 我的私家偵探和我 查到禹定廈在1996年11月1日或之前,事先安排好在1996年11月6日將楊以禮的遺體由蒙市的 Armstrong Funeral Home 運到B.C.省素里市,如上述的第2、3項及參考[加拿大~附件14]。  但是,1996年11月1日中午,當加警發現楊以禮的遺體在浴缸內時,楊以禮的電話號碼簿,也正巧被翻開在 “ Armstrong Funeral Home ”那一頁, 這些證據也顯示禹定廈是兇手之一。  
               
    [註]: 1996年11月1日中午, 當加警發現楊以禮的遺體 在他的浴缸內時,楊以禮客廳地上的電話號碼簿已經開在841頁, 即“ Armstrong Funeral Home ”英、法雙語廣告那一頁,一件灰色有帽子的衣服蓋在上面。 加警有現場拍照,此也記載於 加警Mr. P. Chartier's (1373)1996年11月1日調查報告的Page 2 of 3 (P.277-10)中。 Mr. P. Chartier's判斷 此為唯一找到楊以禮有自殺可能的文件。 但是之後,加警Mr. Forget和Mr. Agnessi又更改 Mr. P. Chartier's的說法,Mr. Forget說: 楊以禮不懂法語,無意中翻到此頁(P.277-34 Mr. Forget報告)。Mr. Agnessi說: 現在我無法確定任何事,除非視為偶然(P.277-58Mr. Agnessi報告)。  然而,我相信此現場為兇手事先所佈置, 目的要讓加警誤認楊以禮是自殺而非他殺。  加警們的解釋都與事實不符合, 楊以禮不會翻到此頁,是兇手翻到此頁, 因為此頁是英、法雙語,楊以禮是懂英語的,更何況灰色有帽子的衣服還蓋在上面。  
               
  5. 加法醫不通知我們即解剖楊以禮的遺體, 我們未授權任何人去認屍,楊被解剖前法醫竟讓不知名的人士認屍, 且法醫故意包庇此人的身份?  
               
    加法醫驗屍報告(P.257-6)中記載:1996年11月2日大約9:15am,本人對一具20歲的男性屍體驗屍, 但此屍體先前已被辯認為楊以禮....  
               
  6. 1996年10月21日到28日,當楊以禮失蹤及死亡時,禹定廈又事先安排某人到蒙特婁市,請參考證據P.247  
               
    禹定廈保留並盜用我們B.C.省的健保資料(P.247),他隱瞞我們,當然他沒有我們的授權書。 他處理楊以禮遺體所須的文件P.246、P.273、P.278-3中的資料顯示,他是取自P.247, 其作法已令人質疑。而更奇怪的是, 在1997年9月中,我在B.C.省素里市存放楊以禮遺物的倉庫中找到P.247, 在P.247上我發現禹定廈的筆跡如下:  
               
     
               
    是誰? 在1996年10月13日到加拿大,在1996年10月16日到蒙特婁市,在1996年10月26日回到台灣,他應該是禹定廈的朋友, 正巧楊以禮在1996年10月21日到28日行蹤成謎,此人與楊以禮的死又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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