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附件18] English Version  
  楊案發生近三年, 根據 我私家偵探的調查報告和我律師從殯儀館取得楊案的文件(律師簽字並經B.C.省法院公證過),我才查到真相!  當時,兇手禹定廈假裝幫助我們,我們才會落入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勾結加警和法醫事先設好的圈套。  禹定廈隱瞞我們,當然他沒有我們的授權書,甚至連我們家屬的基本資料都不知道, 詳如[附件22]。  在這種情形下,他們仍然可以進行滅證 (偷運楊以禮的遺體和毀滅命案現場...等等)和掩蓋楊案。  因為加警和法醫是勾結禹定廈,在當時不僅騙過我們,還讓我們誤認為禹定廈是在幫助我們。  以致在1996年12月5日禹定廈騙取到我們的授權,扣押楊案的文件,以掩蓋他們先前 在楊案的角色: 兇手和滅證者。  
               
  楊以禮命案就是其舅父尹清楓命案的翻版,此兩案包含情治人員的殺人手法、滅証手法(偷運遺體和毀滅命案現場...等等)及政府的介入和包庇。 陳小姐、陳先生如果不是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人,他們將是楊案最好的證人。  
               
  1. 在1996年11月4日和28日,禹定廈陪伴我們去見加警、法醫, 他自備錄音機,記錄我們和警察、法醫之間的談話, 目的是取得我們的信任,以致在1996年12月5日騙取到我們的授權。 該卷錄音帶足以證明蒙特婁市警察和法醫一開始就要掩蓋楊案。但禹定廈隱瞞我們,又將錄音帶的內容全部消音。  
               
    A. P.251是禹定廈在1997年1月16日寫給我們的信, 信中的第4點記載錄音帶部份的內容,其內容如下:  
               
      “11月4日及28日警方及法醫均說 “該電壓不會電死人,死因可疑,故解剖”但又說(28日)洗澡水內有肥皂沫可增加電阻, 人會致死,但詳情待正式報告, 其先後是矛盾的,但是記著他們說什麼話不是重要關鍵,其重點,為什麼法醫報告不能數週? (要3-6個月?)?”  
               
      [註1]: 當然,警察是不會承認他們說過上述的話,加警Mr. Agnessi 於1997年6月5日調查報告的Page 10 of 13 (P.277-56)中記載: “警察Mr. Dermond告訴我,他在1996年11月4日沒有告訴家屬110V不會電死人”。 事實上,Mr. Dermond在禹定廈、我和陳小姐的面前說過此話,而錄音帶與上述禹定廈信中提到的就是最佳的證據。  
               
      [註2]:  在P.251-1禹給我們的傳真中,禹提到加法醫驗屍報告,他的說詞卻是要慢慢地等待,不能急。  
               
    B. 在1997年1月中,我向禹定廈要該卷錄音帶,但他告訴我內容已被他消音了, 證據如下,即P.251中的第2點。  
               
      “對警方及法醫的私錄音在加國是違法,只能對內參攷我已銷音沒有保留,對不起。”  
               
      [註]: 禹定廈把錄音帶消音了,他的藉口居然是只能對內參考,可笑的是我不是內嗎? 現在我知道他指的內,是與他同為兇手和滅證的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  
               
  2. 兇手禹定廈與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 勾結加警、法醫、Valley View殯儀館、Armstrong殯儀館和楓葉航空(Air Canada), 他們利用他們自己 提早快速地開出偽造的、有問題的文件,去偷運楊以禮的遺體,以毀滅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 經過三年我發現整個經過如下:  
               
    A. 在1996年11月4日, 我們剛相認楊以禮的遺體後,楊以禮的遺體立刻被法醫偷運到Armstrong殯儀館,使得楊以禮的遺體遭到清洗和防腐處理。 並造成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完成被毀滅掉。在1996年11月6日 當我們發現楊的遺體不見了,禹定廈與法醫助理Mr. Louis Metivier的說詞是相同的, 他們說是Armstrong殯儀館的Mr. Pierre打電話給法醫部門,說要來運楊以禮的遺體,且他們堅持這是合法的, 詳如 [加拿大- 附件11-1]。  
               
    B. 之後,禹定廈假裝幫助我們,詢問律師關於楊的遺體第二次相驗的程序。 他的目的使我們不會懷疑他,而且還取得我們的信任, 以致在1996年12月5日騙取到我們的授權。 此記載於1996年11月17日禹定廈給我的傳真中(P.265),其內容如下:  
               
      “至於高級法醫再驗,必須等“初驗報告”收到後,再向高級法醫總局請求覆驗,要等多久,要看初驗報告何時完畢及收到。”  
               
    C. 楊案發生將進一年, 1997年9月15日蒙市會議上, 我們拿出證據[在1996年11月6日當我們發現楊以禮的遺體不見了,我們向法醫Mr. Louis Metivier抗議,要求他寫出保證書(P.227)和我們也在法醫部門對Mr.Louis Metivier查詢電腦記錄時拍照], 此時Mr. Metivier才說出此事的起因 是1996年11月4日,禹定廈打電話給他們,說要來運楊以禮的遺體, 和法醫也因疏忽一張黃色的單據而造成的, 詳如 [加拿大- 附件11-1]。  
               
    D. 楊案發生兩年後,根據 我的私家偵探查到(私探報告P.276), 在1996年11月1日, 禹定廈要求Valley View殯儀館運楊以禮的遺體(禹定廈寫的信P.273),以盡快處理(A.S.A.P.)的方式。 此證實 在1996年11月1日 禹定廈確定死者是楊以禮, 因此禹定廈就是兇嫌。 然而,加警和法醫報告居然不記載禹定廈之行為(違法), 此證實他們是故意包庇兇嫌禹定廈,惡意欺騙家屬,詳如[加拿大 ~ 附件14]。  
               
    E. 楊案發生近三年,根據 我律師從殯儀館取得楊案的文件(律師簽字並經B.C.省法院公證過)。   在1996年10月31日 加警Mr. Forget打電話給禹定廈(禹定廈寫的信P.249)和Armstrong殯儀館也提供運楊以禮遺體的報價單(P.279-1, P.279-2)。   此證實在1996年10月31日禹定廈早已事先知道楊以禮已死亡, 因此禹定廈就是兇手。   而根據Valley View殯儀館提供運屍文件原稿(P.246-1)的底部和背面, 竟有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傳真號碼 613-231-8491。  此證實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在楊案同為兇手和滅證者,詳如 [加拿大 ~ 附件15]。  
               
    F. 楊案發生近三年, 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與兇手禹定廈,要偷運楊以禮的遺體,以毀滅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 為了包庇他們, 加警和法醫報告不記載禹定廈之違法行為,詳如[加拿大 ~附件14]。  為了配合他們, 法醫甚至提早快速地開出有問題的楊以禮死亡證明書 (P.275)及核准處理楊以禮遺體的文件 (P.243),詳如[加拿大 ~ 附件16]。  為了配合他們, Valley View和Armstrong殯儀館各自大膽地偽造遞交魁北克省政府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 (Valley View偽造 P.278-3、Armstrong偽造 P.278-4),詳如 [加拿大 ~附件17]。  
               
  3. 表面上,禹定廈誤導加警 楊以禮死於意外和對加警作偽證。  事實上,他是勾結加警和法醫 欺騙我們以掩蓋楊案。 然而,禹定廈告訴我們, 楊是謀殺死亡和與尹案有關,且他要到蒙市去捉兇手。  
               
    A. 楊案發生將進一年,直到1997年9月11日蒙市會議上, 從Mr. Agnessi的說詞和蒙市會議主席Mr. serge termel同意給我們加警調查報告(1997年9月12日收到), 我們才獲知禹定廈向加警Mr. Agnessi作偽證,誤導加警楊以禮死於意外。  
               
      a. Mr. Agnessi在1997年9月11日蒙市會議中提到,禹定廈告訴他,楊以禮從小習慣坐在浴缸內,用吹風機吹乾頭髮。  
               
      b. Mr. Agnessi在1997年7月30日調查報告的Page 1 of 4 (P.277-60)中記載,6月10日,楊的叔叔禹定廈告訴他,楊是深度近視,因此不戴眼鏡楊看不見任何的東西。  
               
      事實上,禹定廈對加警作偽證。因為楊以禮不是深度近視,而且楊以禮生前並不認識禹定廈和禹也不是楊的叔叔,禹定廈當然不會知道楊的生活習慣。 況且,楊以禮並無坐在浴缸內,用吹風機吹乾頭髮的生活習慣。  
               
    B. 禹定廈告訴我們, 楊是謀殺死亡和 與尹案有關,且他要到蒙市去捉兇手。  
               
      a. P.251 禹定廈於1997年1月16日給我們的傳真中記載: 他告知我們 1997年1月20日的陳情書中要加上三個重點,其中之一“ 說明該案(指:楊案)的嚴重犯罪案由尹清風(楓)緣由。”  
               
      b. P.300-1 禹定廈於1997年1月31日給我們的傳真中記載: “我1月12日寄出信件內有帳單,銀行存單,及彩印相片15張,應於1月19日收到,台灣郵局有問題。 因為我附函有批國民黨辦尹清風(楓)案相關以禮之事,所交辦之事諸多不克達成,常不能眠, 只恨我人不在蒙市,時有股激情 能即刻到蒙市,將那人捉到,以慰以禮在天之靈。”  
               
      [註]: 我們沒有收到禹定廈1月12日寄出的信件。此次他賴到台灣郵局有問題,意思是台灣扣押他的信件。 他常藉口“郵件遺失”,以掩蓋他違法的扣押楊的帳單和幾乎所有楊案的文件。  
               
  4. 楊以禮的公寓在加警Mr. Forget的控制和封鎖下,LA CITE清洗了楊以禮的公寓,即毀滅了命案的現場。 我相信禹定廈就是主使者, 因為他在1996年11月29日寫給Mr. Forget的信中(P.250),禹定廈無意中洩露出他早已獲知Mr. Forget報告中的清洗日11月15日, 也曝露出禹定廈就是主使者。  
               
    不論是誰主使清洗楊以禮的公寓 ,加國政府必須將La Cite和加警Mr. Forget提起公訴。 因為La Cite不通知家屬偷偷地進入楊以禮的公寓(民宅)並毀滅命案現場。和加警Mr. Forget名為保護命案現場,實為毀滅命案現場。  
               
               
    加國政府必須調查是誰提供La Cite楊以禮房門的鑰匙。因為誰提供的,誰就是主使者。 La Cite和加警Mr. Forget勾結並掩護這個主使者。 因為,事先他們不通知家屬,La Cite要清洗楊以禮的公寓。 而且,事後他們又不讓我們知道,楊以禮房門的鑰匙究竟是由誰提供。  
               
    加國政府必須調查此案。如果主使者是禹定廈,下述能證明 禹定廈是勾結加警Mr. Forget及La Cite事先計劃故意毀滅命案現場。 因為他隱瞞我們並事先安排整個的過程是如下:  
               
    首先, 禹定廈告訴我們他將於1996年11月8日至15日到美國L.A。 但是事實上,他勾結加警Mr. Forget及La Cite 偷偷地毀滅命案現場。其次, 禹定廈假裝積極的幫助我們聯絡私家偵探們,準備在1996年11月29日到楊以禮的公寓去蒐證。 在1996年11月29日,當我、我的私家偵探和禹定廈進入楊以禮的公寓時,發現命案現場被毀滅了。 當時禹定廈居然假裝不知道,他甚至幫助我對現場拍照留作證據, 和在1996年11月29日他寫了一封信通知Mr. Forget關於La Cite的經理Mr. Gilles Boivin說La Cite是在1996年11月20日清洗楊以禮公寓的事 (P.250)  
               
    因為禹定廈幫助我們聯絡私家偵探們、對現場拍照和寫信給Mr. Forget,當時我們認為他在幫助我們, 我們根本不會懷疑他早已偷偷地毀滅命案現場。 他的作法,正如同他事先安排主使偷運楊的遺體,使得楊的遺體遭到清洗和防腐處理, 並造成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完全被毀滅掉, 如上述第2點。 我將當時的情形,提出證據和說明如下:  
               
    A. 下述的文件能證明...  
               
      a. 禹定廈告訴我們他將於1996年11月8日-15日到美國L.A.。  
               
        P.249 : 1996年11月14日禹定廈寫給Mr. Forget的信中提到此事。  
        P.253 : 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隱瞞我們預先安排到美國L.A.的行程。  
        P.252 :  禹定廈到美國L.A.的飛機班次。  
               
        [註]: 禹定廈於1996年11月3日晚上告訴我們他到美國L.A.的行程。  
               
      b. 禹定廈是積極的幫助我們聯絡私家偵探們,準備在1996年11月29日到楊的公寓去收集證據。  
               
        P.264 : S.P.i.L.L.私家偵探報告,能證明1996年11月29日,我、我的私家偵探和禹定廈進入楊以禮的公寓去尋找線索。  
               
        P.264-1: 在1996年11月21日私家偵探Mr. Robert Beullac of METROPOL回覆禹定廈的傳真。  
               
        P.264-3: 在1996年11月21日禹定廈告訴我們,他正在聯絡美國佛羅里達州,州政府,刑事專家Mr. Tom Davis到楊公寓去收集證據。  
               
    B. 禹定廈在1996年11月29日寫了一封信通知Mr. Forget 關於La Cite的經理Mr. Gilles Boivin說La Cite是在1996年11月20日清洗楊以禮公寓的事 (P.250)和我私家偵探的報告(P.264)及禹定廈的現場拍照(詳如附件7)能證明LA CITE偷偷地清洗楊以禮的浴室、廚房和冰箱, 並偷偷地丟棄楊以禮的私人物品、文件…等等, 它造成楊公寓的證據被毀滅掉 和當時禹定廈是假裝不知道。  
               
      在1996年11月29日上午大約10:00AM,我、S.P.i.L.L.私家偵探和禹定廈在Mr. Jean-Francois Harvey律師事務所舉行會議,在上午大約11:00AM,我、S.P.i.L.L.私家偵探和禹定廈進入楊以禮的公寓去尋找線索。 然而,我們發現:楊以禮的浴室、廚房和冰箱遭到偷偷地清洗,楊以禮的私人物品、文件遭到偷偷地丟棄,楊以禮的房門遭到外力撞擊(P.264)。  
               
      當時La Cite的經理Mr. Gilles Boivin到達楊公寓 (電話: 514-844-9869),他告訴我、S.P.i.L.L.私家偵探和禹定廈,是警察叫La Cite清洗楊以禮的公寓。 他們是在1996年11月20日 ,清洗楊以禮的浴室、廚房和冰箱,當時楊以禮的房門完好。 所以,推論1996年11月20日-29日之間楊以禮的房門遭到外力撞擊,上述大部份也記載於禹定廈寫給Mr. Forget的信中(P.250)。  
               
    C. 加警Mr. Forget 1996年11月15日調查報告(P.277-36)中記載, 在13:30 La Cite的技術經理Mr. Gilles Boivin丟棄廚房內的垃圾和冰箱內的所有東西。  
               
      楊以禮命案開始就是個有爭議的命案, Mr. Forget不積極地調查命案,也不竭盡所能地去尋找線索,蒙市公寓由我和楊以禮共同承租(P.271)且繳過房租, 但加警事先不通知我們,卻准許LA CITE去清洗楊以禮的廚房和冰箱。 事實上,楊以禮的浴室也遭到LA CITE清洗, 它造成楊以禮命案的現場完全被毀滅。但是加警Mr. Forget居然裝做不知道, 也沒有記載在警察報告中。  
               
      楊以禮命案還在加警Mr. Forget的調查中, 楊以禮公寓的門鎖被警察換了, 楊以禮的公寓從1996年11月1日到11月28日在Mr. Forget的控制和封鎖下共28天, 此記載於加警Mr. Agnessi 1997年6月5日調查報告的Page 2 of 3 (P.277-48)中。  
               
    [註1]: 加國政府必須調查是誰提供La Cite 楊以禮房門的鑰匙。 因為誰提供的,誰就是主使者。  
               
      楊以禮公寓的門鎖被警察換了,且警察只打了兩把鑰匙, 此記載於加警調查報告(P.277-8)中, 一把在警察手中,另一把交給了我,我的鑰匙曾由下述的人保管過:  
               
      1996年11月4日中午-11月5日中午: 禹定廈  
               
      1996年11月5日下午-11月6日: 楊尹星雯(我)  
               
      1996年11月6日晚上-11月27日: 陳先生(舊電話: 514-6365008)  
               
      我問過La Cite的經理Mr. Gilles Boivin誰給他楊以禮房門的鑰匙,他不回答我,他說警察報告上有記載。 但是事實上,警察報告上沒有記載。我問過警察,但警察不回答我。 我問過陳先生,陳先生又說禹定廈沒有找過他來拿過鑰匙。  
               
    [註2]: 我相信主使者就是禹定廈,理由是:  
               
    a. 禹定廈事先安排和主使偷運楊以禮的遺體,以致毀滅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  
               
    b. P.250是禹定廈在1996年11月29日寫給Mr. Forget的信中,禹定廈無意中洩露出 他早已獲知Mr. Forget報告中的清洗日 11月15日 ,因此我相信禹定廈就是主使者。  
               
      在信中B、C、D和 E處 的清洗日均是 11月20日(此日期是1996年11月29日La Cite的經理Mr. Gilles Boivin告訴我、S.P.i.L.L.私家偵探和禹定廈的),唯獨僅有 A處的清洗日是 11月15日,此正與 Mr. Forget 1996年11月15報告中記載的清洗日 11月15日一樣。這不是巧合,是禹定廈無意中洩露出 他早已獲知Mr. Forget 報告中的清洗日 (11月15日),此也曝露出 禹定廈是共犯之一, 因此我相信禹定廈就是主使者。 如果楊以禮房門的鑰匙,是由陳先生提供,陳先生也參與楊案滅證。  
               
      警方報告 是由我蒙市律師Mr. Gravenor,在蒙市會議中向主席Mr. Serge Termel請求並經同意後, 於1997年9月12日向警方取得。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