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附件14] English Version  
  楊案發生兩年後,證據顯示禹定廈是兇嫌。  根據 我的私家偵探查到 (私探報告P.276), 在1996年11月1日, 禹定廈要求Valley View殯儀館運楊以禮的遺體(禹定廈寫的信P.273),以盡快處理(A.S.A.P.)的方式。  此證實 在1996年11月1日 禹定廈確定死者是楊以禮,因此禹定廈就是兇嫌。  然而, 加警和法醫 給我的 報告卻不記載禹定廈之行為(違法), 此證實他們是故意包庇兇嫌禹定廈且惡意欺瞞家屬, 下述可證實此:  
             
  [註1]: 加警和法醫是故意包庇兇嫌禹定廈偷運楊以禮的遺體,且惡意欺瞞家屬:  
             
      因為加警和法醫給我的報告 僅記載1996年11月1日,家屬請陳小姐 到楊公寓尋找楊以禮, 及加警請陳小姐 通知家屬,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要家屬到蒙市認屍。 他們的報告 卻不記載禹定廈 處理楊以禮遺體有關的事宜。 楊案發生兩年後,反而被我的私家偵探查到, 在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 要求Valley View殯儀館運楊以禮的遺體,以盡快處理(A.S.A.P.)的方式。  
             
  [註2]: 加警和法醫 明知禹定廈是沒有權力去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卻准許禹定廈去處理,他們是 公然違反加國法律,並 踐踏死者和家屬的人權。  
             
      因為依照加國法律,能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首先是 楊以禮遺囑的執行者, 其次是 楊以禮的父母。  加警一面請陳小姐通知家屬,一面在楊公寓蒐證和尋找楊以禮的遺囑,警方始終沒有找到。  但是當加警 還在尋找楊以禮遺囑的同時,加警和法醫 卻准許沒有權力的禹定廈去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而且加警和法醫 既不懷疑 禹定廈是兇嫌,因為他能確定死者 是楊以禮。 對禹定廈的身份 又不做鑑定,反而配合他處理 楊以禮遺體有關的事宜。  事實上,兇手禹定廈是勾結加警和法醫在滅證。  
             
  [註3]: 禹定廈何許人也?  竟能指揮加國司法體系的法醫和加警,他們配合和包庇禹定廈偷運楊以禮的遺體和毀滅命案現場, 楊案是典型的國家暴力案:  
             
      禹定廈 隱瞞我們,當然他 沒有我們的授權書,他甚至提供給法醫、加警、楓葉航空和殯儀館 有關我們家屬的基本資料全是錯誤的, 請參考[附件 22]。  在這種情形之下,禹定廈竟能指揮他們,1996年11月1日他們快速地在數小時內發出運屍單, 1996年11月4日他們偷運 在法醫控制之下 楊以禮的遺體,1996年11月15日 他們毀滅 在加警封鎖和控制之下 楊以禮命案的現場。  
             
  1. 加警Mr. Garneau (2939) 1996年11月1日調查報告中 記載:  下述人物曾進入楊以禮的公寓, 家屬請陳小姐到楊公寓尋找楊以禮,及 加警請陳小姐通知家屬,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要家屬到蒙市認屍。  
             
    A. 1996年11月1日11:22 (P.277-4)  
             
        陳小姐和其男朋友, 持我們電傳給她的 委託書 及楊以禮公寓的 租約,在公寓女工的陪同下一起進入楊公寓,尋找楊以禮。  
             
        陳小姐於12:10打對方付費的電話,通知我們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請參考 P.12我們電話號碼2718752於1996年11月的電話記錄,第一通電話即是陳小姐打來的。 此也記載於加警調查報告P.277-8中。  
             
    B. 1996年11月1日11:32 (P.277-3)  
        二位救護人員進入楊公寓。  
             
    C. 1996年11月1日11:40 (P.277-4)  
        救護人員接起楊父電話,並說:“壞消息,人已死了,要求楊父30分鐘之後再打電話來”。  
             
    D. 1996年11月1日13:35 (P.277-7)  
        Mr. Mevnler進入楊公寓,並做現場拍照的工作,14:45離開。  
             
    E. 1996年11月1日(P.277-7)  
        15:15運屍車到達法醫陳屍所,於16:40離開法醫陳屍所。  
             
    F. 1996年11月1日16:13 (P.277-7)  
        警察局科學科Mr. Dessapons和Mr. Desrocher進入楊公寓,……17:20離開(P.277-8)  
             
    G. 1996年11月1日11:41(P.277-3)  
        Mr. Garneau進入楊公寓,17:30離開(P.277-8),其仍舊沒有找到楊以禮的遺囑。  
             
  2. 我私家偵探John Connolly在1999年1月12日(P.276)的報告中記載 Mr. Boulton, Mr. Ian Elliott and Mrs. Brenda Morant告訴他,關於禹定廈在 1996年11月1日早上(註: B.C.省時間)要求運楊以禮的遺體且以盡快處理(A.S.A.P.)的方式。  
             
    Valley View殯儀館的經理Mr. Boulton 告知蒙市Armstrong殯儀館確實是在Nov. 01 ' 96(FRI) 19:41收到P.246的運屍文件。  
             
    Valley View殯儀館的執行長Mr. Elliott 提供一封禹定廈 11月1日寫的信, 信中要求楊以禮的遺體由蒙特婁市運至B.C.省素里市。 因為有這些指示,他們才和蒙市Armstrong殯儀館做必須的安排 (附上複印信) [指: P.273禹定廈寫的信]  
             
    Valley View墓園的Mrs. Brenda Morant 記得是在 11月1日早上見到禹定廈的, 她提到禹定廈顯得焦躁且有點急。他要她將所需表格填妥,讓他簽名。他訂了一個墓地、一只棺木及 一個置骨間,且付現金…。  
             
    [註]: 禹定廈 隱瞞我們, 當然他 沒有我們的授權書,他僅提供一封信(P.273), 在P.273禹定廈要求運楊以禮遺體的信中。  除了楊以禮的名字、生日外,其餘的資料全是錯誤的。 更有問題的是, 他寫出楊以禮的死亡日期是10月(late), 他要Valley View殯儀館 以盡快處理(A.S.A.P.) 的方式,用 最少的花費, 他們會付所有的費用。  
         
             
  3. 比較加警和我私家偵探的報告之後,我們才發現禹定廈是兇嫌。因為:  
             
    A. 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即能確定死者是楊以禮, 並以現金訂購楊以禮的墓地、棺木及 置骨間 和要求Valley View殯儀館 運楊以禮的遺體以盡快處理(A.S.A.P.)的方式。   但是,同一天,在台灣的我們僅兩天聯絡不到楊以禮,並由加方急救人員和陳小姐告知,在楊以禮的公寓中死了一個人。  
             
    B. 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利用之前與我們僅見過一面的機會,盜用我們B.C.省的健保資料(P.247),用來填寫他暗中處理楊以禮遺體所需的文件,詳如附件22。  
             
    C. 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即安排好在11月6日將楊以禮的遺體由蒙市運到B.C.省素里市。P.246-1是Valley View殯儀館保存運屍文件的原稿,其記載楓葉航空(Air Canada)的waybill no. 01406492312並已經付款的字樣。  
             
    D. 蒙市Armstrong殯儀館在1996年11月1日19:41就收到P.246運屍文件。我們質疑禹定廈不可能在這麼短促的時間內完成。  
             
  4. 如果蒙市Armstrong殯儀館經理關於 他們傳真機特殊功能的說法是真的, 那麼Armstrong殯儀館在 Nov. 01 ' 96 (FRI) 19:41 收到P.246運屍文件就是正確的。  如果蒙市Armstrong殯儀館經理的說法不是真的, 那麼P.246運屍文件在 Nov. 01 ' 96 (FRI) 19:41 究竟是由誰的傳真機再傳出? 而Valley View是否真在 07/30/1996 04:12(即楊以禮死亡前三個月) 先傳出P.246?    請加國政府注意,此必須藉由傳真機的電話帳單查證之。 因為它是線索之一,它也能證明禹定廈是否預謀殺害楊以禮?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於楊以禮的死亡宣告書(P.278-3)中, 請參考[加拿大~附件17]。  
             
    A. 根據一般傳真機的功能,及不同的機型 其字跡也是不相同的, 以致P.246的傳送流程如下:  
             
      因為有二個不同機型的傳真機曾傳出P.246,所以會有 二個不同字跡的傳出時間: 07/30/1996 04:12和Nov. 01 ' 96 (FRI) 19:41出現在P.246的運屍文件中。   意思是 P.246在07/30/1996 04:12 (即楊以禮死亡前三個月) B.C.省素里市Valley View殯儀館 先傳出去過, 和在Nov. 01 ' 96 (FRI) 19:41從 另一個機型的傳真機 再傳出去過。  
             
    B. 經過我蒙特婁市律師Mr. Gravenor的聯繫(P.279) ,在1999年7月19日我拜訪蒙特婁市Armstrong殯儀館的經理。 他告訴我,他們傳真機特殊的功能, 以致P.246的傳送流程如下,此供大眾查證之。  
             
      他們傳真機特殊的功能,能同時印出 傳出者當地時間和收到者當地時間。他解釋P.246的運屍文件, 最上端的時間07/30/1996 04:12是Valley View殯儀館傳出P.246的B.C.省時間(時間設定錯誤,如同Mr. Boulton的說辭), 最下端的時間Nov. 01 ' 96 (FRI) 19:41正是Armstrong殯儀館收到P.246的Qucbec省時間。  
             
      依據上述Armstrong殯儀館經理的說法, 我來解釋P.278-3Valley View殯儀館填寫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的傳送流程: Armstrong殯儀館在1996年11月4日14:56電傳P.278-2在14:57電傳 P.278-3 給Valley View殯儀館。  在P.278-2中,Armstrong殯儀館解釋P278-3 Declaration of Death的部份欄位。  在P.278-3中,最上端的時間08/02/1996 00:50是Valley View殯儀館再傳回P.278-3的B.C.省時間( 依照Mr. Boulton的說辭, 時間仍舊設定錯誤中), 最下端的時間Nov. 04 ' 96 (MON) 16:18正是Armstrong殯儀館收到P.278-3的Qucbec省時間。  
             
    C. Valley View殯儀館Mr. Boulton解釋在P.246運屍文件中的時間07/30/1996 04:12, 是因為1996年11月1日新傳真機沒有設定正確的日期 所導致的, 但他說辭的疑點如下:  
             
      Mr. Boulton告訴我的私家偵探Mr. John Connolly: 在P.246運屍文件中的時間07/30/1996 04:12 是因為 1996年11月1日新傳真機沒有設定正確的日期 所導致的。  即新傳真機的字跡正如同07/30/1996 04:12。   根據P.228中的時間FEB. 5.1997 11:02AM可證實在1996年11月1日與1997年2月5日之間,Valley View殯儀館又換裝了另一台新的傳真機,其字跡正如同FEB. 5.1997 11:02AM。 即短時間換裝了兩台傳真機,這似乎不可能。   根據P.278-3遞交魁北克省政府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從Valley View殯儀館的傳出時間為08/02/1996 00:50比較07/30/1996 04:12和08/02/1996 00:50的時間, 可證實新傳真機的日期設定至少錯誤了四天之久,這更是不可能。  
             
    [註1]: P.246運屍文件,蒙特婁市Armstrong 殯儀館在1998年6月25日電傳給我。  
             
    [註2]: P.246運屍文件,蒙特婁市Armstrong 殯儀館也在1999年1月7日電傳給我的私家偵探Mr. John Connolly。  
             
    [註3]: 當時B.C.省與Qucbec省的時差是3小時。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