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附件16] : | English Version | |||||
1996年11月2日,法醫快速地開出有問題的死亡證明書(即P.275: 法醫沒有蓋章)及核准處理遺體文件(即P.243: 法醫沒有蓋章,也沒有記載遺體要運到何處去),以致楊以禮的遺體遭到偷運和不記載在法醫報告中。 這不是疏忽,而是蓄意與禹定廈和台北駐渥太華辦事處勾結,要偷運楊以禮的遺體,以便滅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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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有權執行驗屍,但無權處理楊的遺體。 根據加國法律,沒有家屬的簽字或授權書,法醫不能將楊以禮的遺體運到殯儀館,而殯儀館也不能在楊以禮的遺體上做清洗和防腐處理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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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rmstrong殯儀館的報告(P.228)清楚地記載: 1996年11月4日楊的遺體從法醫處運到Armstrong殯儀館,他們清洗和防腐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1996年11月2日,法醫Mr. Roger C. Michaud提早開出有問題的死亡證明書(P.275)及核准處理遺體文件(P.243) 是為配合禹定廈11月4日偷運楊以禮的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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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rmstrong殯儀館的報告(P.229)清楚地記載: 1996年11月29日楊的遺體又從法醫處運到Armstrong殯儀館。 1996年11月28日,法醫又開出死亡證明書(P275-1)及核准處理遺體文件(P.244-1) 是為運楊以禮的遺體到Armstrong殯儀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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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為何法醫快速地在1996年11月2日開出死亡證明書(P.275)及核准處理遺體文件(P.243) ? 是誰提早向法醫申請這些文件的? 法醫在死亡證明書竟註明死因是“A ven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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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2日大約9:15am,法醫不通知我們,即解剖楊的遺體。我們未授權任何人去辯認遺體, 而楊被解剖前,法醫竟讓不知名的人士去認屍,且包庇此人的身份(請參考法醫驗屍報告P.257-6)。 法醫提早在1996年11月2日,即楊以禮遺體被發現的隔日,也是楊以禮遺體被解剖的當日,快速地發出死亡證明書(P.275)及核准處理遺體文件(P.243),且在P.275死亡證明書中竟註明死因是“A venir”此在1996年11月4日,我們辯認楊的遺體之前。此更遠在1997年4月18日法醫發出驗屍報告和病理報告之前。 是誰提早向法醫申請這些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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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令人不可思議的,楊以禮的死亡證明書(P.275、P275-1) 和核准處理遺體文件(P.243、P.244-1),法醫竟各開出2次! 但是內容並不相同,包括: 姓名、生日、死亡地點、法醫蓋章、遺體要運往何處去。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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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在P.275和P.243中 |
在P.275-1和P.244-1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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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以禮楊 * |
楊以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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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 |
1976年1月xx日 |
1976年1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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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地點 |
住址3550 Jeanne-Mance #214 |
3550 Jeanne-M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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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蓋章 |
沒有 *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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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要運往何處去 |
無 * |
Armstrong殯儀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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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 * : 代表資料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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