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馬總統提名黃世銘為總長。黃世銘竟大放厥辭,稱2001年不從總長盧仁發逼他「扁政府政治需索起訴雷學明等」而丟官,利用人民討厭貪汙入獄 的扁而誤信黃世銘。 事實上,2001北檢察長黃世銘是「假借證據不足」「濫權不起訴雷等」。 果然2010年底總長黃世銘「假借沒查到雷等收回扣」,竟「濫權不上訴雷等」,以致縱放雷、郝柏村等。 黃世銘無視於2001起訴雷等,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浮報價額」及「偽造文書」二罪嫌,且證據確鑿。 和2006檢方起訴書,稱雷等配合法方多次哄抬總價,使法商獲得不當巨額利益44.26億法郎(7.566億美元),得以給付高額回扣5.2億美元予汪傳浦和1758萬美元予郭力恆等。  
               
  (一). 2001和2006檢方指稱,雷學明等人以不實報告,致海總與國防部轉向法國採購FLEX-3000型拉艦。 法方報價節節高升,竟在匯兌上動手腳,涉將匯兌改低報價,造成帳面軍艦單價未增加之錯覺,刻意向國防部隱匿暴漲44.26億法郎之事實,以不實計算手法,以不當縮減法國國內所建造使用,與法國出售我國同型軍艦間之造價差異。 製作不實之不同艦型價格比較資料,以圖掩飾造艦價款之不合理處。 以此配合法方多次哄抬造艦價格,使法承商獲得不當巨額利益44.26億法郎(7.566億美元), 因而得以給付高額回扣5.2億美元予汪傳浦和1758萬美元予郭力恆等人。  
               
         
         
         
         
      132.60-80.88=51.72億法郎  
         
      155.74-111.48=44.26億法郎(7.566億美元)  
         
         
      146.97億法郎(25.125億美元)  
      160.00億法郎(27.371億美元)  
               
    1. 湯姆笙兩次報價遽增,但慣犯雷學明等刻意在匯兌上動手腳,漲價前用偏高的匯率,漲價後用偏低的匯率,造成新台幣報價未增加之錯覺。 意圖掩蓋法方兩次報價各暴增51.72億法郎與44.26億法郎。1991年度國防部令頒匯兌比值,法郎: 新台幣為1比5.3。  
               
      A.  雷等意圖掩蓋法方報價暴增51.72億法郎: 1989年12月23日報價從80.88億法郎遽增為132.60億法郎。

1989年12月22日雷學明等與法方草簽80.88億法郎,每艘新台幣83.91億,是雷等用不實偏高的匯率1比6.22換算。 隔日23日法方報價遽增為132.60億法郎,每艘仍為新台幣84.85億,是雷等用不實偏低的匯率1比3.84換算。致1989年12月22日與23日新台幣報價83.91億和84.85億相近之錯覺。 意圖掩蓋報價暴增51.72億法郎(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158~161)

 
       
       
               
      B.  雷等意圖掩蓋法方報價暴增44.26億法郎: 1991年6月28日報價從111.48億法郎高漲為155.74億法郎。

1991年6月20日以(80)均載字第1073號呈報國防部准予建案,參考1990年8月1日法方提供報價111.48億法郎,2001年檢方指出,其匯率係以較高的1比5.88,換算每艘新台幣109.28億,但程志波偽稱: 匯兌按1991年度國防部令頒比值,法郎:新台幣為1比5.3換算。 數日後,1991年6月28日法方報價高漲155.74億法郎,雷等用不實偏低的匯率1比4.2,換算每艘仍為新台幣109億,致1991年6月20日與28日報價新台幣均為109億未增加之錯覺。 意圖掩蓋報價暴增44.26億法郎(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164~167)

 
       
       
               
    2. 雷學明等明知法方FLEX-3000型拉艦,當時仍未達到實體建造驗證,且其噸位不符海軍選艦原則,竟以不實報告,致使1989年9月26日參謀總長郝柏村准 購法國FLEX-3000型艦。  
               
      雷學明在返國竟於公務制作報告中虛偽登載謂「.......FLEX-3000型艦已在「建造中」,但事實上只進行「切割鋼板」,且其依設計四部主機僅二十五節,若變更設計不過達二十七節,與當時二代艦最大速率三十節作戰需求不符。   1989年9月26日檢付該報告以(78)霑綜字第1512號呈報前參謀總長郝柏村准以法國FLEX-3000型艦為二代艦執行方案。(2001年檢方起訴書,谁動搖了國本p268)。 然而,同日軍火商汪傳浦以「開泰企業」與法國湯姆笙簽訂15%的佣金密約(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179)。  
               
    3. 1991年7月5日向國防部申請建案時,竟僅附投資綱要計畫之資料。 營照前後兩次報告所提每艘造艦價格均接近109億新台幣之假象。 國防部參謀本部承辦人許綿延等人,因無從查悉法方價格已無端高漲44.26億法郎之情事(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167)。  
               
    4. 偽造「PFG-2艦、蔚山艦、FLEX-3000艦造艦概略比較表」,PFG-2艦用憑空加計費用和FLEX-3000艦造艦用不實較低之匯率1比4.4換算,呈現PFG-2艦造艦較法方FLEX-3000艦造艦高出甚多之假象。   作為向國防部長陳履安說明法方造艦合理之依據,嗣經葉昌桐批示「暫存,兩次估價相差遠,應先向法方表達我方不滿與關切,尤其載台未完工更便宜才對」 (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172)。  
               
  (二). 郝柏村配合汪傳浦與湯姆笙簽15%回扣協議。 2002年4月法國情報機構刊物揭露: 1989年初,駐法代表龔政定替郝柏村牽線,才促使郝柏村訪法,而改採拉法葉艦(郝柏村說: 龔政定聯繫法國8年買來)。 龔政定也負責分配台灣的四億美元佣金。 謝聰敏將此資料交特偵組,但特偵組不調查郝柏村和龔政定全推給郭力恆。  
               
     
               
    監察院1994年7月26日申報財產紀錄: 龔政定在美國有2棟和法國有1棟房產,存款有510萬台幣,7年(1994年~2001年)存款增加兩千四百多萬台幣,質疑來自拉艦佣金 ?  
               
  (三). 雷學明配合法報價節節高升、湯姆笙與汪傳浦回扣協議書。以致汪傳浦回扣從15%漲至19%,非2006年檢方起訴書的18.6%(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200)。  
         
         
         
         
         
         
    5.2億美元/25.125億美元(146.97億法郎)=18.69%  
    5.2億美元/27.371億美元(160.00億法郎)=18.99%=19%  
    1. 1989年9月26日湯姆笙公司致函開泰公司之協議書: 1989年9月26日汪傳浦與葉秀真具名,以開泰公司名義與湯姆笙公司簽訂就促成法艦售台事宜提共服務收取回扣之協議書,約定以合約總價款之15%作為回扣(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179)。  
               
    2. 1991年5月31日湯姆笙公司致函開泰公司之協議書:   約定若湯姆笙公司取得總價達139億法郎之合約,保證給付20.85億法郎(15%)之回扣給開泰公司(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200)。  
               
    3. 1991年7月10日湯姆笙公司致開泰公司之協議書: 湯姆笙公司同意,若與海軍所簽訂之合約總價高過一定金額時,將追加某一百分比之回扣給汪傳浦(2006年檢方起訴書,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200)。  
               
  (四). 雷學明草約的付款方式也配合汪傳浦收回扣,如同空軍幻象機付款條件。故海軍拉艦和空軍幻象案的影武者是李登輝和郝柏村。  荒唐的是,拉艦兩年沒開工,1991年8月31日~1993年9月9日,台灣付購艦款17.587億美金,汪傳浦收佣4.822億美元,郭力恆收回扣1758萬美元。  
               
     
               
    1. 1991年8月31日台法簽約,乃根據雷學明草約,付款條件為簽約後60天內付30%,10個月後支付另30%,22個月後再付10%(2001年7月10日監察院記者會)。1991年5月31日湯姆笙公司致函開泰公司之協議書: 湯姆笙公司收到台灣付款,需於三周內支付開泰公司酬金(拉法葉佣金大解碼p183)。  
               
    2. 1992年11月18日空軍總部與法方簽約買幻象機購案,付款條件是「簽約當月支付40%,簽約1年後支付20%,簽約2年後支付10%,交貨時付款30%」。 如同海軍拉艦付款條件。故拉艦和幻象的影武者是李登輝和郝柏村。  
               
  (五). 汪傳浦是國民黨的白手套,因汪傳浦帳戶也出現幻象佣金,但汪傳浦從沒碰過幻象。 換言之,國民黨當初對法國軍購,是以汪傳浦做為洗錢管道,特別李登輝握有360億台幣的幻象佣金。  
               
    瑞士法院早告知我方,凍結的汪傳浦帳戶5.2億美元,除了拉艦佣金(1.2億美元)外, 也還有幻象、雲母與魔法飛彈的佣金。  
               
  (六). 雷學明為海總艦管室主任,明知法國不能“船段”造艦,卻通知法方以“船段”造艦,雷等與法方簽“船段在台組合”草約和虛報總價暗藏佣金12億美元,造成兩年無法開工。 荒唐的是,台灣付購艦款17.587億美金; 汪傳浦收佣4.822億美元; 郭力恆收佣1758萬美元; 2億美元佣金給台灣高官; 1億美金佣金給中國,由劉莉莉(郝柏村乾女兒)購買法國湯姆笙的武器裝備,1991年底裝在中國哈爾濱號驅逐艦上。  
               
    直到1993年6月4日莊銘耀修約為“整體在法建造”後才造艦。 汪傳浦總共收佣5.2億美金。 1993年9月尹清楓等訪法參加拉艦的開工典禮,尹發現此事,故尹主張購買以色列的武器裝備,避免與中國同,此導致尹被謀殺。  
               
  (七). 黃世銘最後裁示,為避免再耗費司法資源,讓可能無辜的被告再飽受漫長司法程序的折磨,對雷學明等人部分不再上訴。以致縱放雷學明等。  
               
    2010檢察總長黃世銘是「濫權不上訴」,以致縱放雷學明等。黃世銘認定雷學明等人提供購艦意見給國防部各單位人員審核,未獲任何不法利益。 黃世銘是視若無睹2001起訴雷學明等,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浮報價額」及「偽造文書」二罪嫌,且證據確鑿。 和2006檢方起訴書,指稱雷等配合法方多次哄抬造艦價格,使法承商獲得不當鋸額利益,因而得以給付高額回扣5.2億美元予汪傳浦和1758萬美元予郭力恆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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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葉案/雷學明一審無罪 檢放棄上訴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昨天舉行記者會,表示拉法葉軍購弊案雷學明等人決定不上訴,但對於郭力恆等人的貪污部分決定上訴。並指出近期對二次金改的判決,特偵組不排除在未收到判決書的情況下就提出上訴。
記者潘俊宏/攝影
纏訟近十年的拉法葉案,海軍前中將雷學明等人一審獲判無罪,檢方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裁示放棄上訴,全案無罪定讞;海軍前上校郭力恆涉嫌與軍火商汪傳浦共同收賄部分,檢方則將提上訴,並繼續追查偵辦收取回扣的相關人士。

檢方上周收到法院判決後,檢察總長黃世銘即與檢察官討論相關案情,並召集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及相關檢察官會商是否上訴。開會過程中,意見不一,有人主張上訴,但也有人認為雷學明等人縱使在行政處置上有諸多違失,但依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有舞弊等刑事不法犯罪。

為避免再耗費司法資源,讓可能無辜的被告再飽受漫長司法程序的折磨,黃世銘最後裁示,對雷學明等人部分不再上訴。不過,拉法葉案特調小組仍會持續追查涉收取回扣者、追討海外資金。

法院認定郭力恆、郭問天與軍火商汪傳浦是共犯,卻未宣示連帶沒收汪傳浦的犯罪所得;檢方認為判決有違誤,且將影響我國後續向瑞士法院追討汪傳浦家族帳戶內資金,決定提起上訴。

獲判無罪定讞的被告有海軍武獲室前主任雷學明、海軍海發中心前少將主任王琴生、海軍武獲室前中校組長康世淳、海軍武獲室前中校參謀程志波、國防部前上校副處長宣蓬萊;海軍艦管室前中將執行長姚能君六年前過世,判決公訴不受理。

因為尹清楓命案引爆的拉法葉案與獵雷艦案,是陳水扁當選總統後在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宣示「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指標性案子,扁並指示由前檢察總長盧仁發組成特調小組追查。

後來因證據是否足夠起訴,台北地檢署與特調小組意見不一;後來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下台,改由施茂林接任後不久即起訴,獵雷艦部分,海軍前總司令葉昌桐在纏訟七年後,一路獲判無罪定讞。

拉法葉案部分,檢方以雷學明等將官浮編預算,涉嫌圖利法方一百七十餘億元,二○○一年將雷等六人依圖利罪起訴,今年六月廿五日一審判決無罪。

【2010/11/08 聯合報】@ http://udn.com/

 

拉法葉案 雷學明無罪定讞 對郭力恆上訴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拉法葉軍購弊案,特偵組今天(7日)下午3時舉行記者會說明,決定前將官雷學明等人的部分不上訴,確定無罪定讞;至於前海軍上校郭力恆的部分應予上訴,以確保海外佣金追討。

檢方偵辦拉法葉艦軍購弊案,分2次起訴,第一批在民國90年7月間把前海軍艦管室主任雷學明、前武獲室組長康世淳、前參謀程志波、宣蓬萊等人依貪污罪起訴;第二批是民國95年間,將郭力恆、郭問天兄弟,以及汪傳浦一家6人依貪污罪起訴。

全案因卷證龐雜及涉敏感跨國案件,台北地方法院經多年審理,今年6月判決雷學明等前海軍將校無罪;8月間判郭力恆15年,郭問天2年。由於判決書牽涉國防機密,台北地院與海軍花了數月確認如何處理判決書內機密內容,在海軍同意法院將機密內容刪減後,上週法院正式將判決書送達檢方與被告。

關於拉法葉軍購弊案是否上訴問題,檢察總長黃世銘日前經4天半密集約請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與3位組長薛維平、張進豐、林豐文以及檢察官蔡秋明、柯宜汾討論後,再於6日下午4時約請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公訴組主任檢察官鄭堤升、檢察官郭麗娟、林達及特偵組陳主任宏達等多人,會商至晚間10時才結束。

會後裁示,一、雷學明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以不上訴為宜;對於郭力恆、郭問天與汪傳浦間共同犯罪所得連帶沒收部分之判決,其認事用法確有違誤,應予上訴。全案送請台北地檢署審慎參處。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調小組仍應繼續積極追查收取回扣之相關人士,依法偵辦。檢方考量重點之一,在於法院在郭力恆判決書中,只宣告沒收1700多萬美元不法所得,若不上訴,瑞士檢方可能會解凍汪傳浦被扣的5.2億美元。

特別偵查組在新聞稿中指出,檢察總長黃世銘基於雷學明、王琴生、程志波、康世淳、宣蓬萊及已過世之姚能君等人,均係奉命在極短期間內務必完成此龐大、複雜軍購案之執行者,縱使在行政處置上有諸多違失,惟在積極證據不足之情況下,仍難逕認雷學明等人有刑事上之舞弊或不法情事;加以,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在民國91年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即,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1年4月30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既經89年8月1日成立特調小組將近1年之偵查及90年7月5日起訴後法院近9年之審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雷學明等人有刑事上之舞弊或不法情事,為避免再耗費寶貴之司法資源,增加法院及被告之訟累,讓極可能係無辜之被告再飽受漫長司法程序之折磨等觀點,因此對雷學明等人以不上訴為宜;對於郭力恆、郭問天與汪傳浦間共同犯罪所得連帶沒收部分的判決,應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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