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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10日中時晚報記載(原文如下): 專案小組稱,拉艦合約付款條件為(1991年8月31日)簽約後60天內付30%,10個月後支付另30%,22個月後再付10%。  
       
  雷學明稱簽約後未執行是對的,因法國不能“船段”造艦。 1993年6月4日海軍總司令莊銘耀與法方修約為“整體在法建造”才開始造艦。  但是1993年9月尹、郭力恆和龔政定夫婦等是參加拉艦開工典禮時,台灣已付購艦款17.587億美金(25.125x70%)非10億美金,汪傳浦收回扣4.822億美元,郭力恆收回扣1758萬美元(2006檢方查到).........等。  
       
2001年7月10日  中時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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