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50 禹定廈在1996年11月29日寫給Mr. Forget的信。

在信中B、C、D和 E 的清洗日均是11月20日,此日期是1996年11月29日La Cite的經理Mr. Gilles Boivin告訴我們的清洗日。    唯獨僅有A處的清洗日是11月15日,此正與Mr. Forget 1996年11月15報告中記載的清洗日11月15日一樣。  我認為這不是巧合,是禹定廈無意中洩露出他早已獲知警方報告中的清洗日(11月15日),我相信禹定廈就是主使者。

[註1]:

警方報告是由我蒙市律師Mr. Gravenor經過1997年9月11日蒙市會議向警方取得的。

[註2]:

A處的寫法,11月15日即是楊以禮公寓的清洗日。 BD處的寫法,11月20日即是楊以禮公寓的清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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