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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Ver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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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知道禹定廈是兇嫌。
因為Mr. John Connolly報告和禹定廈的信都記載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預付所有的費用給Valley
View殯儀館和 Memorial墓園,為了儘快運楊以禮遺體。
Valley View 根據禹定廈的信(P.273,Elliott提供)安排此事。
比較加警調查報告(P.277-8)記載1996年11月1日中午加警發現楊以禮死亡; 當時我們在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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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Mr. John Connolly報告的結論是違反專業,因他稱讚Armstrong和Valley
View殯儀館與他極端的合作,他不須進一步調查他們(即 禹定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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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
陳屍所: 指蒙特婁市法醫陳屍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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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2]: |
日期: 指1996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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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11月6日將楊的遺體要運到B.C.省素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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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3]: |
Mr. Pierre Roy 答覆 Mr. Connolly為什麼1996年11月6日楊的遺體從 Armstrong送回法醫陳屍所的理由。
像他一個退休的皇家騎警應知道此理由是偽造的,因為溫哥華的police inspectors不能到蒙特婁市法醫陳屍所verifying 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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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4]: |
依照加國法律和國際慣例,沒有家屬的簽字或授權書,法醫不能將楊以禮的遺體從法醫部門運到殯儀館,而殯儀館也不能清洗和防腐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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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5]: |
當時 John Connolly有1996年11月2日楊以禮死亡證明書(即 P.275: 沒有法醫蓋章)、11月2日核准處理遺體文件(即 P.243:
沒有法醫蓋章和沒有注明遺體要運往何處去)、11月6日法醫助理Mr. Louis Metivier的保證書(即 P.227)和11月6日他查詢電腦記錄的照片。
這些證據指向禹等勾結蒙市法醫偷運楊遺體,但他不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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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6]: |
John Connolly 沒有要求Valley View殯儀館和Memorial 墓園交出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預付所有費用的收據和所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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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2日私家偵探 John Connolly 報告,翻譯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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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9年1月8日,我前往Valley View殯儀館和經理Mr. John Boulton及Mr. Ian Elliott碰面。
此行目的是想就殯儀館文件上日期之差異性訪談兩位先生,以確定葬儀安排上禹定廈到底介入多少,並確定楊以禮事實上已入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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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r. Boulton
被問到該殯儀館一份資料頂端的時間為07/30/1996 04:12時,
告知是傳真機日期錯誤所導致。當時殯儀館在做重點整修,也裝了新的傳真機。
顯然fax傳到蒙特婁市的Armstrong殯儀館時,傳真機的日期沒有設定正確。
該表格確實顯示出傳真是在蒙特婁市Nov. 01 ' 96 (FRI) 19:41收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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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關表格上另一個日期差異,06/11/96,Mr. Elliott告知該日期表示11月6日非6月11日,
他並提到他已在先前向香港律師解釋不同的日期寫法,該律師是楊太太目前雇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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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也問他們有關所有安排均已備妥要將楊遺體於11月6日運至Surrey(素里市)一事,他們承認,並指出因某些原因而取消,而遺體真正收到日期是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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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關禹定廈介入葬儀安排一事,
Mr. Elliott提供一封禹定廈11月1日寫的信,信中要求楊以禮的遺體由蒙特婁市運至素里市
[註4]。
因為有這些指示,他們才和Armstrong做必須的安排
(附上複印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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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之後我到墓園辦公室,和家族服務顧問Mrs. Brenda Morant見面,
Mrs. Morant記得是在11月1日早上見到禹定廈的,
她提到禹定廈顯得焦躁且有點急。他要她將所需表格填妥,讓他簽名。
他訂了一個墓地、一只棺木及一個置骨間,且付現金
[註4]。
禹定廈稍後返回,將墓地換到另一邊,且將棺木改為價格較便宜的。
11月7日,他又回來訂了4塊墓地給楊的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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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99年1月8日,我發傳真到Armstrong殯儀館,請他們協助澄清一些日期的差異及
澄清為什麼遺體於11月4日移出停屍間,11月6日又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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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99年1月11日,Mr. Pierre Roy回我傳真,
他提到楊的遺體已由停屍間
[註1]
領出,在那天
[註2]
他們要運到素里市,
他接到法醫女秘書Mrs. Simard電話,要求將遺體送回停屍間。當Mr.Roy問為何如此做時,她告知
[註3]
因為楊的家人說一些從溫哥華來的警察檢視人員在遺體運往該地前會來看遺體。
Mr. Roy說他並沒有和楊的家人有直接的接觸
(往來書信如附件,其他文件包括給Valley View的信及楓葉航空12月1日的提貨單已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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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據我調查的結果,我確信有關表格及提單的日期已解釋完全,
不須進一步調查。
我相信沒有任何在6月安排喪葬的企圖,而且對Valley View傳真機的誤解也是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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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rmstrong殯儀館和Valley View殯儀館,雙方均非常合作,而且毫不猶豫地告知如有任何需要,願意再協助。
根據我和他們的接觸,我覺得二件事情都被以最專案的方式處理,沒有任何可責難之處
[註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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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Connol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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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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