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 附件5] English Version  
  刑事局顧海山為掩蓋楊以禮謀殺案,在蒙市會議中除了向加警作偽證、且不將楊日松法醫官方公文和兇嫌廖彗婷在台灣警方筆錄轉給加警之外,在9月12、13、14日不研讀加警調查報告,而失蹤了,以致在9月15日會議上,顧海山根本無法就楊案與加方澄清任何的疑點。其更偽造幾份與事實相反的報告,影響台中地檢署及台中法院對廖彗婷刑事殺人案的審判,詳述如下:  
               
  1. 我提出證據證明 顧海山在蒙市會議中向加警作偽證,否認楊日松博士86年6月17日刑際字第40809號 判定楊以禮窒息及可能謀殺死亡之公文。我亦證明 刑事局和外交部沒有將該公文翻譯成英文,並轉交加方。  
               
    在1998年1月14日,我接到我的律師電傳私家偵探報告P.213,可證明上述事實。 因為其中第F、 G、H和I點是顧海山告訴蒙市警察的,如下所述:  
               
    P.213是1997年11月5日我的私家偵探去拜訪加警Mr. Agnessi,並記錄加警的說詞,寫了一篇報告給我的律師,其中:  
               
    F. 該母坐於刑事警察局強迫警方接見。  
               
    G. 該母聲稱她與台灣法醫見面,該法醫告訴她不同於蒙市法醫的發現。  
               
    H. 事實上,該母只在電話中向台灣法醫簡述,法醫並沒有做過如此的評論。  
               
    I. 這些資料是由一位與CUM(指:蒙市警察)接觸的台灣警察(指:顧海山)所提供。  
               
  2. 顧海山參加蒙市會議究竟何時出國及回國 ?    顧海山是否偽造會議的時間以虛報差旅費 ?    因為顧海山專案報告中記載會議的時間(9月9日至18日)與真正蒙市會議的時間不同。 事實上,真正蒙市會議的時間如下:  
               
    第一次會議: 1997年9月11日上午10:00am-12:00am  
               
    第二次會議: 1997年9月15日下午01:00pm-06:15pm  
               
  3. 在9月11日蒙市會議上, 顧海山不將廖彗婷筆錄(中文版)交給加方先研讀,若交出,加方只得接受。  
               
    在9月11日蒙市會議上,魁北克省主任驗屍官助理Mr. Serge Termel為了節省開會時間,決定終止會議,先給台灣團(顧海山和家屬)加方調查報告,並要求台灣團先研讀,再另定開會時間。  
               
  4. 顧海山在蒙市9月12、13、14日不研讀加警調查報告而失蹤了, 試問9月15日會議上,他如何與加方就楊案來澄清疑點 ? 顧海山在11日(下午)、12、13、14日到底在何處?  
               
    顧海山丟盡台灣警方的臉, 除了9月11日和15日會議中看到此人外,其餘時間皆呈失蹤狀態。所有與加國團的溝通都由我的律師Mr. Gravenor處理,包括取得加警調查報告,安排9月15日的會議。 我經過立法委員林哲夫先生的助理許小姐的幫助,從台北外交部得到顧海山的電話(請參考P231-2)。 我打電話並留言給他(請參考P231-3),請他來拿加警調查報告並研讀之,但他並未回電。  
               
    請參考P.230我付給律師Mr. Gagnon翻譯費的收據,其記載他為我口述錄音翻譯文件 [註: 法文]總共12個小時。這能證明在9月15日蒙市會議前, 我有研讀加警調查報告,而顧海山沒有。  
               
  5. 在9月15日會議上,顧海山將廖彗婷的筆錄交給律師Mr. Gagnon,而沒有交給加警。 11月7日師律Mr. Gagnon回覆我的傳真,我才得知廖彗婷的筆錄因為沒有人付翻譯費,仍在律師Mr. Gagnon手中。 1997年11月底,廖彗婷的筆錄由我付翻譯費翻譯成英文, 我命名為文件(3),文件(3)由我的律師交給了加警Mr. Agnessi。  
               
    1997年9月15日的會議上,當我與Mr. Agnessi爭論,廖彗婷對加拿大和台灣警方的筆錄完全不同時,顧海山才交給Mr. Agnessi廖彗婷在台灣的筆錄。因為筆錄是中文版,而且Mr. Serge Termel也未出席,所以Mr. Agnessi拒絕接受它。 因此,顧海山在會議上將筆錄交給了渥太華辦事處聘請的律師Mr. Gagnon。  
               
    P231能證明顧海山在會議上,將廖彗婷的筆錄交給了律師Mr. Gagnon。 P231-1能證明Mr. Agnessi、顧海山和駐渥太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不關心筆錄的最後狀況,也不付翻譯費。  
               
  6. 刑事局顧海山 1998年3月19日,電傳給台中地檢署施慶鴻檢察官的報告是偽造的。 他公然包庇兇嫌廖彗婷,關於 廖彗婷在中、加警方的筆錄完全地不同、廖彗婷的不在場證明及廖彗婷清洗楊以禮答錄機留言的事實。 且指我精神狀況不佳,才調查楊案, 以此來抹黑、誣衊我。  
               
    A. 顧海山記載, 楊以禮Panasonic KX-F750C型電話機/傳真機/答錄機的留言不能遙控清洗,請參考P. 261顧海山蒙市會議報告事實上, Panasonic KX-F750C型傳真機操作手冊第58頁中有記載此功能,而廠商亦確認此功能,請參考P.258  
               
    B. 顧海山記載, 我因喪子之痛精神不佳,思考異於常人,有妄想傾向,以致把假想認為重大疑點。事實上, 我準備的每一個文件都是根據加國官方報告、台灣官方報告、 我的律師向相關公司取得的文件及我的律師幫我聘請的私家偵探的調查報告,來證明我陳述的事實。  
               
    C. 顧海山記載, 當楊以禮死亡時,廖彗婷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 她在學校。 事實上,刑事局顧海山和台中地檢署施慶鴻檢察官,指導廖彗婷提供皇家音樂學院不完整的點名記錄,廖彗婷每星期上課總時數13小時(P.281),詳如[台灣~附件6]第3項。 他們竟以廖彗婷的點名記錄來包庇廖彗婷的行蹤, 以致他們的判斷荒唐到,廖彗婷上課時,楊以禮就會死亡; 廖彗婷不上課,楊以禮就不會死亡。更何況 她對Mr. Agnessi說她星期天去教堂參加青年團契, 但是1999年7月中,我到多倫多廖彗婷的教堂拜訪才知道,教堂的青年團契堂根本不在星期天(P.282)。詳如 [加拿大~附件13-1]第3項。  
               
      顧海山和施慶鴻已有 廖彗婷提供的皇家音樂學院課程記錄和我台灣律師提供的我私家偵探的報告,顧和施已經知道 在1996年10月底,當楊以禮死亡時,廖彗婷和她的男朋友(陳育彥Chen Yu-Yen?)又同住或同居在No. 310 Bloor Street West Apartment 62。 特別地, 廖彗婷和她的男朋友有三支電話和兩個住址。 電話416-730-1563 在住址No. 1 Fulbert Crescent Basement Apartment Scarborough, 電話416-321-9418 and 416-413-9820 在住址 No. 310 Bloor Street West Apartment 62.顧海山和施慶鴻卻包庇廖彗婷, 故意不要求廖彗婷提供電話帳單和租屋合約,來查證廖彗婷的行蹤。  
               
    D. 廖彗婷對台灣警方和加警的筆錄完全不同, 廖彗婷證實她自己是個謊言者和兇嫌,顧海山不但不調查她,反而幫她解釋。  
               
      a. 顧海山記載, 可能距離楊案發生時間一年以上,對於細節問題,一般人無法正常回憶。  
               
        事實上,我們指出的都是大問題例如:兇嫌之一廖彗婷男朋友的名字、當楊死亡時她的住處和她的行蹤……等等。當Mr. Forget訪談廖彗婷時,楊案僅發生6天。當Mr. Agnessi訪談她時,楊案僅發生6個月,當台灣警方訪談她時,楊案僅發生8或9個月。  
               
      b. 顧海山記載,Mr. Agnessi屬魁北克省法語區,而廖彗婷僅略曉英文,可能因此而造成語意錯誤。  
               
        事實上,Mr. Agnessi 在1997年6月5日調查報告的Page 6 of 13 (P.277-52)中記載: “當他訪談廖彗婷時, 有位多倫多的警察Mr. Yu Jeffery陪伴他並當他的翻譯”。  Mr. Agnessi 1997年6月5日調查報告的Page 8 of 13(P.277-54)中也記載: “廖彗婷所有的答辯都很有邏輯,也有根據”。  因此如何會有語意錯誤 ?  
               
        特別地, 1996年11月1日中午12:10,我打電話告訴廖彗婷: “楊案的情形”。 但在14:54當加警Mr. Forget還在楊公寓搜證時,廖彗婷仍打楊以禮的電話, 以遙控方式清洗楊以禮答錄機的所有留言。  
               
        aa. 對此通電話, 廖彗婷解釋成: “她要幫助楊父瞭解蒙市情況,以便瞭解死者家中發生的事”。 事實上,為了包庇廖彗婷,Mr. Agnessi和顧海山相信廖彗婷上述的解釋,此時廖彗婷的英文能力對他們來說是很好的。 但是,之前 為了包庇廖彗婷對台灣警方和加警的筆錄完全不同時,顧海山曾解釋廖彗婷僅略懂英文。  
               
        bb. 對此通電話,廖彗婷的回答是說謊,甚至與她的電話帳單416-413-9820對不上。 事實上,顧海山和Mr. Agnessi視若無睹,請參考[文件IV第XIII項]。 他們也不將廖彗婷清洗楊以禮答錄機留言的證據P.25P.26P.27,交給Panasonic專家研判。  
               
        cc. 顧海山和Mr. Agnessi在蒙市會議上,一起偽造 楊以禮KX-F750C型傳真機內答錄機的留言不能遙控清洗,請參考P.261顧海山蒙市會議報告事實上, 操作手冊第58頁中有記載此功能,而廠商亦確認此功能,請參考P.258。 詳如 [加拿大~附件13-1]第1項。  
               
          Mr. Agnessi的報告甚至大膽地偽造 “楊以禮傳真機的通訊報表沒有了”此記載在他1997年6月5日調查報告的 Page 9 of 13 (P.277-55)中。 事實上, 根據通訊報表P.27,我指控廖彗婷清洗楊以禮答錄機的所有留言。通訊報表P.27 是我們在1997年1月24日,從楊以禮的傳真機印出來的,它能證明Mr. Agnessi的報告是偽造的。 Mr. Agnessi的目的是使我不能指控兇嫌廖彗婷。詳如[台灣~附件3]第6項。  
               
        dd. 為了掩護兇嫌廖彗婷和Mr. Forget沒有聽楊以禮答錄機留言的失職 (因為在1996年11月1日到11月28日楊以禮的傳真機在Mr. Forge的控制下達28天),Mr. Agnessi甚至無恥的誣衊我們。 其在1997年6月5日調查報告的Page 9 of 13 (P.277-55)中記載“答錄機留言的消失,因為楊以禮的傳真機被家屬帶回台灣長期不插電”, 此也記載於P.261顧海山蒙市會議報告。請參考[文件V第XIV項]。  
               
  7. 刑事局顧海山在蒙市會議專案討論報告書,他的結論是 加方處理楊案合乎法律程序,以掩蓋加方 草菅人命的事實及掩護兇嫌廖彗婷。他在報告中,未提及 其在會議上獲知禹定廈在楊案是毀滅證據及向加警作偽證的人,詳如[加拿大~附件11-1]。  
               
  8. 刑事局顧海山在加警調查報告之分析,他的結論是楊以禮非他殺,以此來掩蓋楊案。 他在報告中未提及禹定廈的偽證、廖彗婷對中、加警方筆錄完全不同的事實 {詳如[台灣~附件3第7項]}、加警調查報告的偽造及不實之處 {詳如[加拿大~附件13]}。  
               
  [註]: 刑事局法醫室主任楊日松博士第一次研判楊以禮窒息和可能謀殺死亡,即86年6月17日刑際字第40809號公文,轉送加警的實際情形。  
               
  (a). 87年1月14日,當我接到P.213時,才知道顧海山在蒙市會議中向加警作偽證,否認楊日松博士第40809號公文。 同時,我亦證明刑事局和外交部沒有將該公文翻譯成英文,並轉交加方。  
               
  (b). 87年1月底,楊日松博士第40809號公文由我付翻譯費翻譯成英文,我命名為文件(1),並由我的律師交給了Mr. Agnessi。  
               
  (c). 刑事局派出打手法醫室現任主任石台平,公開包庇顧海山和欺騙監察院,其答覆監察院的回文時,根本不提楊日松博士第40809號公文, 而僅提供楊日松博士致林立法委員哲夫函,並做出錯誤的解釋。詳如[台灣~附件8]。  
               
  [註]: 關於廖彗婷在刑事局國際科筆錄(中文版)轉送加警的實際情形。  
               
  (a). 刑事局通知我(蒙市會議前)已將廖彗婷調查筆錄及所歸納之偵查重點,函請外交部轉交加國警方參考。  
               
    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86年8月23日(86)刑際字第51211號函可證明。  
               
  (b). 86年10月底(蒙市會議後),我才獲知外交部未以正常外交途徑將公文轉交加國警方。 其以9月中旬開會為由,私下請刑事局與會人員直接將資料交給加國警方。  
               
    有內政部刑事局87年5月25日答覆立法委員林哲夫國會辦公室之(87)刑際字第33596號函可證明。  
               
  (c). 86年 9月11日蒙市會議上,顧海山不將廖彗婷筆錄(中文版)交給加方。 9月15日會議上,他將廖彗婷的筆錄交給甘律師,而沒有交給加警。  
               
  (d). 86年11月7日,律師Mr. Gagnon回我的傳真,我得知廖彗婷的筆錄因為沒有人付翻譯費,仍在甘律師手中。 86年11月底,廖彗婷的筆錄由我付翻譯費翻譯成英文,並命名為文件(3),由我的律師交給了加警Mr. Agne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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