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84-4
  廖彗婷提供法院的點名記錄(P.281) ,證實她僅星期一到星期五上課,每星期上課總時數僅13小時, 每天相隔不上課的時間均超過14小時以上,已超過加拿大多倫多與蒙特婁市6、7小時的車程,而非下面判決書中所記載,詳細請參考台中法院包庇兇嫌廖彗婷第III-3項。  
台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