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附件 7] English Version  
  警政署長丁原進和外交部長胡志強,為了掩護兇嫌禹定廈,他們以慎重處理為藉口, 居然將禹定廈涉嫌的證據交給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調查,而不轉給加國皇家騎警和蒙市警方調查, 他們是真正地干涉加國司法體系。   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調查的結果,當然是“禹定廈沒有問題”。   之後, 我私家偵探的調查報告和我律師從殯儀館取得楊案的文件 (律師簽字並經B.C.省法院公證過), 這些文件揭露真相!    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同為兇手和滅證者,且他們事先勾結加警和法醫進行滅證 (偷運楊以禮的遺體和毀滅命案現場...等等) 和掩蓋楊案。  
           
  在1998年 7月 29日我由立法委員彭紹瑾陪同拜訪丁原進, 我告訴丁 關於鄧卓然和顧海山在蒙市會議上瀆職的行為, 及鄧和顧包庇禹定廈的事實。  我要求丁 將楊案的有關資料及禹定廈涉嫌的證據經國際刑警組織轉交加國皇家騎警和蒙市警方調查禹定廈。  當時他答應我們,但事實上他是全力掩蓋楊案。  
           
  丁原進和胡志強明知禹定廈與海軍拉法葉軍購弊案有關, 卻不將 1998年7月29日、8月16日和8月21日我的陳情書、楊日松博士兩次研判之公文及禹定廈涉嫌的證據, 轉給 皇家騎警和蒙市警方去做進一步調查。  
           
  1. 台灣警政署僅發公文(P.269)給加拿大皇家騎警和國際刑警組織加拿大中央局,要求評估 開棺重驗的必要性。   但他們 在公文中僅記載 “死者之母親曾經多次前來本署投訴,堅持其子係遭謀殺,而非貴國法醫所結論之意外。”    但未提及 刑事局前法醫室主任、現法醫室顧問 楊日松博士兩次研判楊以禮窒息和可能謀殺死亡 之文件(1)和文件(13),詳如[台灣 ~ 附件 2]。  
           
    注意: 此公文沒有收件人和寄件人的稱呼,更沒有楊以禮在加國警方的檔案號碼:33-961101-027。  我不知道加方 即使 收到此信,他們要如何處理 ?  
           
  2. 我告訴丁原進和台灣外交部下述的情形:  
           
    禹定廈在楊以禮謀殺案是滅證和向加警作偽證的人。  根據1997年9月15日蒙市會議上法醫和警察的說詞,我們始獲知禹定廈 在1996年11月4日隱瞞我們,從法醫處主使偷運楊以禮的遺體到Armstrong殯儀館,使得楊以禮的遺體遭到清洗和防腐處理,並 造成楊以禮遺體上的證據完全被毀滅, 詳如 [加拿大~附件11-1]。  當時刑事局的顧海山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鄧卓然秘書均在蒙市會議會場,但他們卻包庇禹定廈隱瞞此事。  
           
  3. 丁原進和胡志強為了包庇兇嫌禹定廈, 他們以慎重處理為藉口 ,居然將禹定廈涉嫌的證據交給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調查,他們真正地干涉加國司法體系。 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調查的結果,當然是“禹定廈沒有問題”。  
           
    丁原進和胡志強已經知道鄧卓然和顧海山包庇禹定廈。   他們以慎重處理為藉口,僅將禹定廈預謀殺害楊以禮的證據之一 P.246,即楊以禮死亡前三個月,禹定廈已安排運楊以禮遺體的文件, 交給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調查,請參考1998年9月28日丁原進給外交部的公文(P.270),他們是真正地干涉加國司法體系。   但是同一天, 丁原進又說他們不能干涉加國司法體系,他要求林哲夫立法委員協助我聘請律師向蒙市警方去交涉且一定有效,請參考1998年9月28日丁原進給林哲夫立法委員的公文(P.270-2)。  其實在丁原進建議之前,我已告知丁原進,我的律師Mr. Gravenor早已與蒙市警方交涉過,但是無效, 請參考[加拿大~附件13第3項]。 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調查的結果,當然是“禹定廈沒有問題。”請參考1998年10月19日胡志強發出的官方公文(P.270-1) 其也證明鄧卓然此時仍在包庇禹定廈。  
           
  4. 之後,我請私家偵探也以 同樣的問題P.246 去調查, 證據顯示 禹定廈是兇嫌, 詳如[加拿大~附件14]。  我再請律師從殯儀館取得楊案的文件 (律師簽字並經B.C.省法院公證過),證據顯示 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 同為兇手和滅證者, 詳如[加拿大~附件15]。 且他們事先勾結加警和法醫進行滅證 (偷運楊以禮的遺體和毀滅命案現場...等等) 和掩蓋楊案。 詳如[加拿大~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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