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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述  
  楊以禮命案發生和處理的時間,  
  我的律師證據  
  及我查到我兄尹清楓和我兒楊以禮命案關連的經過  
             
  根據Valley View殯儀館的律師提供的文件(經我的律師在B.C.省法院公證過),我查到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和禹定廈是兇手和滅證者。 禹定廈是駐法大使(1980年~1990年底)龔政定的人馬,龔政定與禹定廈是連接尹案和楊案的人(兇手)  
             
  1. 楊案發生和處理的時間:  
             
    A. 1996年10月30日10:31PM兇嫌廖彗婷打電話給我 (P.10廖彗婷的電話帳單),她說楊以禮一定出事了,在我再三詢問下,她單方說辭1996年10月18或19日楊以禮打電話給她,約她10月26-28日遊尼加拉瓜瀑布。  楊以禮是McGill學業成績GPA 3.77的好學生,期中考都沒有考,隔日(20日)楊以禮就失蹤了。 楊的死亡日期1996年10月28日,正是遊尼加拉瓜瀑布的最後一日。  
      我的電話號碼: 88672718752  
             
    B. 1996年10月31日10:06PM,我們僅請蒙特婁陳小姐去尋找楊以禮,並未通知其他人(P.12家屬電話帳單)。  
             
    C. 1996年11月1日中午,蒙特婁警察發現楊以禮死亡在他的浴缸內和他的台灣護照; 當時我們在台灣(P.277-8 加警報告)。 11月1日15:15楊的遺體被送到法醫陳屍所(P.277-7加警報告)。  
       
             
    D. 1996年11月2日9:15am蒙特婁法醫解剖楊以禮的遺體(P.257-6蒙市法醫驗屍報告)。  1996年11月2日中午,禹定廈到溫哥華機場來看我們,假裝幫助我們自願擔任蒙特婁翻譯(證人: 馮先生)。  1996年11月2日8:00PM,我們到達蒙特婁市。  
       
             
    E. 1996年11月3日禹定廈從溫哥華市飛到渥太華市,再轉搭2.5小時的汽車到達蒙特婁市,11月5日他以同樣的行程返回溫哥華市[證據: 禹定廈的行程表(P.253)和證人: 陳小姐的父親]。  我相信禹定廈到渥太華市的行程,是為了楊案和偷運楊以禮的遺體祕密會見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人。  1996年11月4日下午禹定廈是陪同我們在蒙特婁認屍時的翻譯。  
             
      證據: 1996年11月5日禹定廈於蒙市唐人街。   證據: 禹定廈的行程表(P.253)  
         
             
    F. 1996年11月6日當我們發現楊以禮的遺體從法醫陳屍所運到Armstrong,我們向法醫助理Mr. Louis Metivier抗議和要求他寫出保證書(P.227),我們也對他查詢電腦記錄時拍照。 此外,Armstrong殯儀館的報告(P.228)清楚地記載: 1996年11月4日他們清洗和防腐楊以禮的遺體。  
             
    G. 1996年12月5日,禹定廈騙取到我們的授權書(P.219, P.219-1 授權書),以掩蓋他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先前在楊案的角色: 兇手和滅證者。  
       
             
  2. 加警和法醫是故意包庇兇嫌禹定廈和惡意欺瞞家屬。  證據是他們的報告 僅記載1996年11月1日,家屬請陳小姐到楊公寓尋找楊以禮,及加警請陳小姐通知家屬,楊以禮的公寓死了一個人,要家屬到蒙市認屍。  但他們的報告不記載禹定廈處理楊以禮遺體有關的事宜。  
             
  3. 根據私家偵探(Mr. John Connolly的報告、Valley View律師提供的文件 (鄧安怡律師在B.C.省法院公證)和Armstrong提供的文件(P.279, P.279-1),我對照這些文件與加警和法醫報告,我查到禹定廈與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在楊案同為兇手和滅證者。  
             
    下述的官方文件除了P.279, P.279-1是Armstrong於1999年7月19日提供的,其餘是Valley View殯儀館的律師於1999年5月13日提供給我的律師鄧安怡,她拖到1999年10月21日才在B.C.省法院僅公證部份,但她不公證P.244-1、P.246-1、P.275-1和 P.278-4等。  然而,文件P.243、P.244-1、P.245和P.246早在1998年6月25-26日Armstrong殯儀館已電傳給我。  
             
    A. 禹定廈就是兇嫌。 證據是1999年1月12日Mr. John Connolly的報告中(P.276)記載,1996年11月1日早上禹定廈到Memorial墓園,以現金購買楊以禮的墓地、棺木和置骨間。  Valley View根據 1996年11月1日禹定廈寫的信(P.273,Elliott提供)安排儘快(A.S.A.P.)運楊以禮的遺體。  Nov. 01 ' 96 (FRI) 19:41蒙市Armstrong殯儀館經傳真收到運屍文件(P.246)。  比較加警報告(P.277-8)記載 1996年11月1日中午蒙特婁警察發現楊以禮死亡; 當時我們在台灣。  
             
    B. 禹定廈和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在楊案同為兇手和滅證者。證據是1996年10月31日蒙特婁警察Mr. Forget打電話給禹定廈(P.249 禹定廈寫的信)和1996年10月31日Armstrong殯儀館也提供運楊以禮遺體的報價單(P.279-1, P.279-2)。  此證實在1996年10月31日禹定廈早已事先知道楊以禮已死亡。  特別的,駐渥太華台北辦事處的傳真號碼613-231-8491出現在運屍文件原稿(P.246-1)的底部和背面。  
             
    C. 加法醫勾結禹定廈等11月4日從法醫部門偷運楊遺體到Armstrong殯儀館。 證據是1996年11月1日法醫快速地第一次開出有問題的核准處理遺體文件(P.243: 沒有蓋章和沒有記載楊以禮遺體要運到何處),其在1996年11月1日15:15楊的遺體才被送到法醫陳屍所和1996年11月2日9:15am蒙特婁法醫將解剖楊以禮的遺體之前。   此外,1996年11月2日,法醫快速地第一次開出有問題的楊以禮死亡證明書(P.275: 沒有蓋章)。  1996年11月4日Valley View (P.278-3)和Armstrong (P.278-4)殯儀館各自偽造魁北克省政府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  
             
  4. 在1998年中,因調查局程泉非禮案,我從報紙獲知,台灣向法國軍購拉法葉艦時,台灣駐法國大使是龔政定(1980年-1990年底),在那時候,我才獲知龔政定是我兄尹清楓案的主謀,而尹清楓上校因台灣海軍向法國軍購拉法葉艦弊案於1993年12月9日在台灣被謀殺。 而禹定廈正是龔政定的內弟李定中於1996年7月中介紹給我們的。  
             
  5. 2002年4月法國情報機構刊物揭露: 1989年初,台灣駐法國代表龔政定替郝柏村牽線,才促使郝柏村訪法,而改採拉法葉艦。龔政定也負責分配給台灣的四億美元佣金。  
             
  6. 2003年11月1日中國時報記載: 法國前檢察官尚皮耶(Thierry Jean-Pierre)出書「Taiwan Connection」揭露尹清楓姪子楊以禮死因極為可疑。 他認為楊以禮的死一定和尹清楓案有關。  他也說任何國家只要是正常的警察都會進行調查的。  尤其在楊以禮的家人對死因提出質疑後,明顯的加警更應該做深入的調查。  
             
    巴黎蒙難記(簡述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