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 |||||||
蒙特婁法醫快速地開出有問題的核准處理遺體文件於1996年11月1日 | |||||||
和有問題的楊以禮死亡證明書於1996年11月2日。 | |||||||
11月4日Valley View和Armstrong殯儀館各自開出 | |||||||
偽造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 | |||||||
(為11月4日偷運楊以禮遺體) | |||||||
1. | 不可思慮的! 法醫竟2次開出楊的死亡證明書(P.275、P275-1)和核准處理遺體文件(P.243、P.244-1),且內容均不相同。 我的律師鄧安怡不公證P.244-1、P.246-1、P.275-1和 P.278-4。 | ||||||
2. | 1996年11月1日法醫快速地第一次開出有問題的核准處理遺體文件(P.243: 沒有蓋章和沒有記載楊以禮遺體要運到何處),其在1996年11月1日15:15楊的遺體才被送到法醫陳屍所和1996年11月2日9:15am蒙特婁法醫將解剖楊以禮的遺體之前。 此外,1996年11月2日,法醫快速地第一次開出有問題的楊以禮死亡證明書(P.275: 沒有蓋章),是為配合禹定廈11月4日從法醫部門偷運楊以禮的遺體到Armstrong殯儀館。 | ||||||
[註]: | 1996年11月4日下午,禹定廈幫我們向法醫Mr. Roger C. Michaud翻譯“我們堅持楊是謀殺死亡和楊遺體必須放在法醫部門等待高級法醫第二次相驗 ” | ||||||
A. | P.275: 1996年11月2日楊以禮死亡證明書 | B. | P.243: 1996年11月1日核准處理遺體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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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日期放大: 清楚的看出是1996年11月1日開出,之後改成1996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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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Armstrong殯儀館的報告(P.228)清楚地記載: 1996年11月4日楊的遺體從法醫部門運到Armstrong殯儀館,他們清洗和防腐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 ||||||
3. | 1996年11月28日,法醫第二次開出楊以禮死亡證明書(即P.275-1: 有蓋章)和核准處理遺體文件(即P.244-1: 有蓋章和記載楊遺體要運到Armstrong殯儀館),是為掩蓋禹定廈11月4日從法醫部門偷運楊以禮的遺體到Armstrong殯儀館。 | ||||||
[註]: | 當時,是在法醫Mr. Roger C. Michaud欺騙我們說“ 第二次相驗只驗樣品不驗遺體”,我們才同意將楊遺體運到B.C.省準備下葬。 | ||||||
A. | P.275-1: 1996年11月28日楊以禮死亡證明書 | B. | P.244-1: 1996年11月28日核准處理遺體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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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Armstrong殯儀館的報告(P.229)清楚地記載: 1996年11月29日楊的遺體又從法醫部門運到Armstrong殯儀館,他們又清洗和防腐處理楊以禮的遺體。 | ||||||
4. | 1996年11月4日Valley View和Armstrong殯儀館各自偽造魁北克省政府的楊以禮死亡宣告書。 因為Valley View填寫(P.278-3)的內容被Armstrong修改成P.278-4的內容,特別是第39欄位Signature of declarant(宣告人簽名的位置)改成空白。 此外,Valley View填寫的(P.278-3),第39欄位Signature of declarant共兩人,竟是Valley View的職員和沒有授權書的禹定廈。 | ||||||
A. | P.278-3: B.C.省素里市Valley View殯儀館偽造楊以禮死亡宣告書。 | B. | P.278-4: 蒙特婁市Armstrong殯儀館偽造楊以禮死亡宣告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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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蒙難記(簡述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