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河名/專題報導】
政府推動六一○八億軍購案,將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親民黨立委孫大千日前在施政總質詢時,痛批陳水扁總統在立委任內發言反對F十六戰機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指該編列方式「不符預算體制」,如今卻「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
雖然陳總統及行政院都強調六一○八億元特別預算不會排擠其他預算,但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卻認為,政府負債已大於資產,沒有能力再為額外軍備支出舉債,這項軍購預算案一旦通過,將有拖垮台灣經濟之虞。
綠手法 幾等同當年藍軍
「反軍購」遊行已於上周六落幕,但這項「軍購案是否適合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以及「軍購案會否拖垮台灣經濟」的論戰方興未艾。事實上,這項論戰可以回溯到民國八十二年,當時我國向美國採購F十六戰機,立法院就曾對「中央政府編列特別預算採購高性能戰機」的合法性有番論爭,朝野立委還曾多次聲請釋憲,使得大法官做出第三三四號及第四六三號解釋。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反對政府「舉債」向銀行賒借一年以上借款,用以支應重大建設及軍事採購等支出金額的立委,包括現任總統陳水扁、高雄市長謝長廷、法務部長陳定南及民進黨祕書長張俊雄等執政團隊成員。該釋憲案由財經專家、前南投縣長彭百顯領銜提出,提案人除陳水扁等人外,還包括現任親民黨立委蔡中涵、無黨聯盟立委鄭余鎮、台聯祕書長林志嘉等人。
扁說法 今昔對照很不同
民國八十二年為李登輝主政,中央政府為興建北二高,在第一、二期分別編列「賒借收入」七十億餘元及四三三億餘元特別預算;為採購高性能戰機,先於第一年(八十二年度)以總預算追加減方式編製送審,其餘再於八十三年度至九十年度編列特別預算。今昔對照,上述編列方式,與扁政府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如北高捷運延續性工程部分)、六一○八億元特別預算(政府聲稱分十五年攤還)幾乎如出一轍。
不同的是,當年「陳水扁立委」等人口中的「不符預算體制」、「將引發財政危機、致政府破產」,如今都被「基於國防安全」、「特別預算不會排擠其他預算」等說法所取代。
彭百顯、陳水扁等人當年聲請釋憲,主要著眼於預算法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財政收支劃分法也明定政府舉債要件,但政府卻利用「一年以上的賒借」未列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公債發行總餘額」的法律模糊空間,一再舉債作為支應建設及軍事採購等支出,不但讓國家總債務難以估算,也讓國家陷入破產危機。
不過,第四屆大法官在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作成第三三四號解釋,仍然偏向政府的立場,把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稱的公債,解為「狹義」的公債,不包括「一年以上的賒借」。當時除鄭健才、劉鐵錚兩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多數大法官也擔心,如此一來,政府難免有「捨發行公債以規避法律限制」的情形,因此在解釋文中特別表示,「惟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國家全部舉債之上限,宜綜合考量以法律定之」,可惜到現在還不能立法貫徹,國家實際債務總額仍然眾說紛紜。
大法官 仍然未釐清問題
至於政府過去大肆運用「特別預算」名目支應各項經費需求,早就被立委視為「加速政府財政僵化、導致財政危機」的作法,立法院光是這類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提案,至少就有三案。彭百顯等人的提案,即以採購戰機為例,指第一年既已追加減預算方式辦理,顯然非屬「國防緊急設施」,與特別預算所定要件不合。
只是,大法官在民國八十七年作成的四六三號解釋中,並未釐清「特別預算」的適用範圍。立法院雖在同年修正預算法,限縮特別預算的適用範圍僅為: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但近幾年來仍一再遭遇政府的「挑戰」,特別預算編列浮濫的情況未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