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1999年10月29日 星島日報(第一版)刊出 楊母手持楊以禮右臉頰照片,楊以禮的右臉頰有一道9公分長的瘀青(傷痕)。 | ||||
楊母在1999年10月25日向蒙特婁市高等法院對法醫Mr. Roger C. Michard、警察Mr. Forget、警察Mr. Agnessi、La Cite 公寓和Armstrong Funeral Home殯儀館提出民事訴訟。 但楊母的律師Mr. Gravenor遭到警告,不敢提供楊母訴訟的程序外,且立刻終止與楊母的合作。 而Mr. Gravenor擔任楊母在蒙市的律師將近三年之久(1997年4月~1999年11月)。 | ||||